【导语】:住院费的报销与医院等级有关,也与城乡居民医保缴费档次有关,具体的报销比例是怎么样的呢?关注爱盐城,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纳入补偿的住院医疗费用,起付标准以下的部分由个人负担,起付标准以上至年度最高限额部分,由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按照一定比例补偿。
1,起付线
在三级或二级综合医疗机构的为700元/次,在一级或其他二级医疗机构的为500元/次,在镇(街道)医疗机构的为200元/次。由基层向上级转诊的,仅需负担起付线的差额费用;由上级向基层转诊的,不再负担基层的起付线。转市外的为1000元/次。
2,报销比例
(1)起付线以上部分,实行住院医疗费用(发生诊疗服务项目为甲、乙类的,所使用的特殊医用材料年度限额7万元)年度累计分段报销办法。在职职工(含灵活就业等人员)在三级医疗机构或二级综合医疗机构、一级或其他二级医疗机构、镇(街道)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起付线以上至1万元的部分,报销比例分别为:80%、85%、90%;1万元以上至5万元的部分,报销比例分别为:85%、90%、95%;5万元以上至7万元的部分,报销比例分别为:90%、95%、95%。退休人员个人负担比例为在职职工的50%。参保职工住院医疗费用7万元以上的部分报销90%,年度内支付限额按各地原有标准执行。
(2)参保职工到市外住院治疗的,办理转诊手续且在约定的三级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报销比例降低5个百分点;未办理转诊手续或未到约定的市外三级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报销比例对应降低15个百分点。县(市)参保职工到市区住院治疗的,需办理转诊手续,未办理的报销比例对应降低10个百分点。
(3)长期驻外人员在参保地或安置地住院治疗的,视同本地就医;在第三地住院治疗的,按上款规定执行。
(4)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和出国、出境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医疗保险不予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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