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5月1日执行修订后盐城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细则

作者:心在流泪i 2020-04-18 老盐城

盐城5月1日执行修订后盐城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细则

4月8日经盐城市第四届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对《盐城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细则》《盐城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细则》《盐城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细则》部分内容进行修订。修订后的《盐城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细则》如下:

图片由网友“心在流泪i”提供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本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标准》和《盐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以及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盐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工作;管理中心各县(市、区)管理部根据法人内部授权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提取管理工作。

第二章提取范围

第三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以下简称购建房);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

(六)无房职工租房自住的。

已婚职工依照本条第(一)、(五)项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配偶及未婚子女可同时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依照本条第(六)项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配偶可同时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未婚职工依照本条第(一)、(五)项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父母可同时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第四条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本人及配偶在缴存城市及工作所在地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的,可提取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

第五条缴存职工在盐城市行政区域外购买住房,购房人或其配偶、父母、子女不在购房所在地工作或不系购房所在地户籍的,不得提取住房公积金。

第六条缴存职工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未在异地继续缴存的,封存满半年后可直接提取。

第七条遇到其他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凭有效证明材料,可提取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

第八条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应由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提取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九条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农业转移人口以及其他灵活就业的人员(以下统称个人缴存者)无法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且未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或住房公积金贷款已结清的,可由本人提出申请终止《自愿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协议》,经管理中心审批后,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全部存储余额并销户;若账户内有原单位职工账户转移金额的,应同时满足职工账户销户条件。

个人缴存者已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且未结清的,只能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

第三章提取额度

第十条购建房的,职工及其符合提取条件的家庭成员累计提取额度不得超过实际发生的购建房支出(不含各种税费等支出)。职工共同购房的按其所占房屋份额计算提取额上限。

购建房提取时,不得超过票据开具日期之时的公积金账户内余额(票据开具日期在购房合同、协议规定房屋交付日期之后的以房屋交付日期为准)。

职工购建房除提取外还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其累计提取额加贷款额不得超过实际发生的购建房支出。

第十一条偿还住房贷款(含公积金贷款、组合贷款和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本息的,职工及符合提取条件的家庭成员累计提取额不得超过提取时实际已还住房贷款本息总额。住房贷款结清后,职工及符合提取条件的家庭成员补提取的,提取额还应不超过贷款结清时当月住房公积金账户内余额。提取人有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应优先保证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

对申请提取之日前5年内,存在连续3个月或累计6个月未按时归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只能提取用以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

提取住房公积金冲还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部分本金的,最低额度遵循贷款银行的相关规定。

第十二条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按照实际房租支出全额提取。租住商品住房的,大市区(含市直、亭湖、盐都)每月提取金额不超过600元、其他各县(市、区)每月提取金额不超过500元;已婚职工大市区(含市直、亭湖、盐都)夫妻双方合计每月提取金额不超过1200元、其他各县(市、区)每月提取金额不超过1000元。

第十三条遇到其他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可提取金额不得超过当年个人支付的实际金额。

第十四条符合本细则第三条第(一)、(五)、(六)项、第七条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应至少保留人民币0.01元。

符合本细则第三条第(二)、(三)、(四)项、第六、八、九条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可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并注销账户。注销账户提取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未结利息在受委托银行实际支付时自动核算并支付。

第四章提取期限和凭证

第十五条购建房的,应在购建房之日起一年内,可一次或分次提取住房公积金。同一套住房在一年内发生两次(含)以上交易的,只能因一次交易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

(一)购房提取:

1.购买商品住房提供房产管理部门鉴证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税务部门监制的首付款发票或购房发票或税收缴款书(契税)。购房时间以票据开具时间为准。

2.购买二手住房,提供购房合同(协议)、交易过户后的不动产权证、契税或增值税发票。购房时间以票据开具时间为准。

3.购买公有住房提供公有住房出售合同(协议)或不动产权证书、《公有住房出售专用发票》。购房时间以票据开具时间为准。

4.集资建房由单位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参加集资人员名单,职工提供集资建房契约(合同、协议)和购房发票(收据)。购房时间以购房契约签订时间为准。

5.在异地购建房的,除上述各情形应提供的材料外,还须提供提取人或其配偶、父母或子女在购房所在地工作有效凭证或购房所在地户籍材料。

(二)建造、翻建自住住房提取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不动产权证书(翻建提供)和具备资质的建筑工程公司出具的工程造价预算。建房时间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签发时间为准。

(三)大修自住住房提取提供规划部门核发的批准文件、不动产权证书和具备资质的建筑工程公司出具的工程造价预算。修房时间以规划部门出具的大修批准文件签发时间为准;自住住房增设电梯的提供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核发的增设电梯批准文件、增设电梯房屋的不动产权证书、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相关合同、增设电梯资金筹集分摊比例方案,且应在电梯建设工程总价费用发票开具之日起一年内提取。

第十六条住房贷款结清后补提取必须在贷款结清后三个月内申请。

偿还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提取,应由主借款人本人携带身份证到管理中心现场填写个人征信授权书授权查询个人信用报告。

第十七条在缴存城市及工作所在地无自有住房租房提取。租住公共租赁住房,提供房屋租赁合同和租金缴纳凭证。租住商品住房,提供职工本人及配偶名下在缴存城市及工作所在地住房登记信息查询结果(无住房)

第十八条职工账户已封存,且已达法定退休年龄的,可直接办理退休提取;未达法定退休年龄的,需提供退休证。

第十九条出境定居提取提供境外永久居留权证明。

第二十条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供劳动鉴定委员会出具的劳动能力鉴定证明、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原始材料或就业失业登记证(下岗证)。

第二十一条除上述各情形所需提供材料外,所有提取业务须提供提取人的身份证和住房公积金绑定卡。本人、配偶及未婚子女同时提取的还须提供结婚证、户口簿等法定证件,未婚子女需本人携身份证到管理中心现场填写婚姻状况承诺书。户口簿不足以证明亲子关系的,由父母或子女单位或家庭住址所在居委会出具亲子关系说明书。委托他人办理的另须提供代办人身份证。

第二十二条职工死亡或宣告死亡的,其继承人、受遗赠人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应当提供死亡或被宣告死亡职工户口注销的有效凭证、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身份证及具有法律效力的继承(受遗赠)文件或单位出具的介绍信(注明经办人姓名、与职工继承或遗赠关系)。

第二十三条职工在住房公积金贷款发放后,因本次购房未提取过住房公积金且存在可提取额度的,可以在购房提取时限内补提取一次。贷款存续期间,除上述情形及偿还住房贷款外,其余一律不予提取。

第二十四条所有提取业务材料无特别说明的应提供原件。涉及相关部门出具的材料有有效期的,依其规定;未规定有效期的,材料出具之日起一个月内有效。

第五章提取程序

第二十五条职工持本细则规定的相关材料到管理中心各地服务大厅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符合提取条件的,当即办理;对提取凭证需要进一步核实的,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做出准予提取或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对于疑难问题应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第二十六条住房公积金账户在管理中心集中封存管理的职工符合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的,凭相关材料直接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在办理购房提取后与卖方解除、确认无效或撤销所购房屋买卖合同的,提取人必须在办理相关手续前将所提取金额退回至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提取人拒不退回提取金额的,管理中心有权采取必要的措施对已使用款项进行追回,保障资金的专款专用。

第二十八条对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缴存职工,管理中心要将其列入住房公积金失信黑名单,其失信记录随个人账户一并转移;对已提取资金的,责令限期全额退回,失信人员5年内,一律不得提取住房公积金和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对逾期仍不退回的,列为严重失信行为,并依法依规向相关管理部门报送失信信息,实施联合惩戒。机关、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缴存职工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情节严重的,应向其所在单位通报。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细则规定,挪用住房公积金的,追回挪用的住房公积金;有违法所得,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工作中,管理中心从业人员在住房公积金业务办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细则由盐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盐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可根据本细则制定具体的操作办法或操作流程。本细则条款遇国家政策调整相应调整。

第三十二条本细则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原盐房金管〔2019〕1号文件同时废止。

本站声明: 本站《盐城5月1日执行修订后盐城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细则》由"心在流泪i"网友投稿,仅作为展示之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来信告知,我们会尽快删除。

专题介绍Introduction

公积金通常是指住房公积金,是一种住房保障制度,是住房分配货币化的一种形式。单位和职工个人必须依法履行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义务。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以及单位为其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实行专户存储,归职工个人 ...

热门文章
推荐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