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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户口准迁证、户口迁移证超过有效日期或者遗失的,应当向原签发机关申请换发、补发。签发地公安机关应当按原证件内容予以换发、补发,并注明开具日期。
2、户口准迁证、户口迁移证登记的迁移地址需要变更的,持证人应当向原签发机关重新申领,签发地公安机关应当凭相关材料重新开具,并注明日期。
1、书面申请报告;
2、居民身份证。
以上所需证件,原件不能留存公安机关的需同时提供复印件。
在原签发单位户籍窗口当场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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