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移分为跨地区转移和跨制度转移,办理条件各有不同,具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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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内跨地区转移
已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无论户籍是否迁移,其养老保险关系不再转移。其他情况均可转移。
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和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跨制度转移
1、在达到领取职工养老保险待遇年龄时,职工养老保险缴费满15年的,可以申请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职工养老保险,按职工养老保险办法计发待遇。申请转移时,应先按有关规定确认职工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再向待遇领取地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转移。转移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入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合并计算为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
2、达到领取职工养老保险待遇年龄时,职工养老保险缴费不满15年但本人愿意延缴满15年的,应先按有关规定确定延缴地,延缴满15年后再向延缴地职工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申请转移养老关系。
3、达到领取职工养老保险待遇年龄时,职工养老保险缴费不满15年,或按规定延长缴费后仍不满15年的,可以申请将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申请转移时,应先将职工养老保险关系归集到养老保险关系归集地,再向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社保经办机构申请转移。转移后,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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