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文件精神,结合盐城2020综合工资水平,盐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具体调整方案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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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三属”、在乡残疾军人和老复员军人抚恤补助标准仍按动态调整机制执行,如低于国家标准的,必须按国家标准执行到位,中央财政负担之外的所需经费,由各县(市、区)财政承担。
二、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标准仍按动态调整机制执行,每人每月不低于700元,不高于十级残疾军人抚恤金标准,中央财政负担之外的所需经费,由各县(市、区)财政承担。
三、“两参”退役军人(含参与铀矿开采军队退役军人)生活补助标准仍按动态调整机制执行,每人每月不低于750元。中央,省财政负担之外的所需经费,由各县(市、区)财政承担。
四、对居住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18周岁之前没有享受过定期抚恤金待通且年满60周岁的烈士子女(含建国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的子女)补助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660元。中央财政负担之外的所需经费,由省财政与县(市、区)财政各负担50%。
五、对1954年11月1日试行义务兵投制后,至《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实施前入伍、年龄在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未享受到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农村籍送役士兵的老年生活补助标准调整为每服一年义务兵每人每月补助50元,除中央财政负担之外的所需经费,由省财政与县(市、区)财政各负担50%。
六、对建国前加入中国共产党的农村老党员和未享受离退休待遇的城镇老党员生活补贴标准每人每月提高50元。已享受优抚对象抚恤补助的老党员不执行上述补助标准,仍按省定的每人每月100元发放生活补贴所肃经费由中央财政和省财政承担。
七、对具有两种或两种以上优抚对象身份的,按就高标准享受。
八、从2021年8月1日起,国家和省提高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各县(市、区)要充分认识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重要意义,高度重视这项工作,按照江苏省动态调整机制的相关规定,抓紧落实补助资金,确保提标工作及时落实到位。各县(市、区)退役军人事务、财政部门要加强优抚对象抚恤补助专项资金的管理,加大督查力度,确保抚恤补助金及时、准确、足额发放到优抚对象等人员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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