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提升电动自行车驾乘人员安全意识加强安全防护,规范阜宁县道路交通秩序,扎实推进阜宁县全国文明城市创建工作,决定自2021年9月9日起,在全县范围内开展为期一个月的电动自行车驾乘人员未按照规定佩戴安全头盔等交通违法集中整治行动。现将相关事项通告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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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整治重点
⒈电动自行车驾乘人员未按照规定佩戴安全头盔;
⒉驾驶未经登记的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
⒊驾驶电动自行车不按规定载人的(成年人驾驶电动自行车只能搭载一名十六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搭载六周岁以下未成年人的应当使用安全座椅,十六周岁以上未成年人驾驶电动自行车不得搭载人员);
⒋在电动自行车上加装车篷、车厢等改变外形结构影响行驶安全的装置的;
⒌电动自行车在机动车道内行驶的;
⒍电动自行车逆向行驶的;
⒎电动自行车不按照交通信号灯规定通行的;
⒏电动自行车遇停止信号时,停在停止线、路口以内的。
二、整治范围
城区主次干道;国省道、县乡道及农村集镇街道。
三、整治措施
(一)集中优势警力精心组织,突出整治重点、重点路段、重点时段强力整治。对涉及学生或学生家长交通违法,一律抄告县教育部门。
⒈对未按照规定佩戴安全头盔的电动车驾驶人,一律滞留车辆进行现场教育,责令驾驶人规范佩戴安全头盔,依法作出处罚后放行;对未规范佩戴安全头盔的电动车乘坐人,在规范佩戴安全头盔或更换其他交通方式并依法处罚后放行;对驾乘人员首次违法的依法处20元罚款,两次或两次以上违法的依法处50元罚款。
⒉对驾驶未经登记上牌的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的,一律扣留车辆,驾驶人提供合法有效手续并依法处50元罚款后放行。
⒊对电动车违法载人的,依法处20元罚款并消除违法后放行。
⒋驾驶拼装、改装、加装的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的,一律扣留车辆,对加装、改装的车辆,责令恢复原状,对拼装的车辆依法收缴,对上述违法行为依法处200元罚款。
⒌对电动自行车在机动车道内行驶的,依法处50元罚款。
⒍对电动自行车逆向行驶的,依法处20元罚款;
⒎对电动自行车闯红灯,依法处50元罚款;
⒏对电动自行车越停止线等红灯的,依法处20元罚款。
(二)对拒不服从管理、阻碍执勤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公安机关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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