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提升电动自行车驾乘人员安全意识加强安全防护,自2021年9月9日起,在全县范围内开展为期一个月的电动自行车驾乘人员未按照规定佩戴安全头盔等交通违法集中整治,并进行罚款,罚款标准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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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未按照规定佩戴安全头盔的电动车驾驶人,一律滞留车辆进行现场教育,责令驾驶人规范佩戴安全头盔,依法作出处罚后放行;对未规范佩戴安全头盔的电动车乘坐人,在规范佩戴安全头盔或更换其他交通方式并依法处罚后放行;对驾乘人员首次违法的依法处20元罚款,两次或两次以上违法的依法处50元罚款。
2、对驾驶未经登记上牌的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的,一律扣留车辆,驾驶人提供合法有效手续并依法处50元罚款后放行。
3、对电动车违法载人的,依法处20元罚款并消除违法后放行。
4、驾驶拼装、改装、加装的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的,一律扣留车辆,对加装、改装的车辆,责令恢复原状,对拼装的车辆依法收缴,对上述违法行为依法处200元罚款。
5、对电动自行车在机动车道内行驶的,依法处50元罚款。
6、对电动自行车逆向行驶的,依法处20元罚款;
7、对电动自行车闯红灯,依法处50元罚款;
8、对电动自行车越停止线等红灯的,依法处20元罚款。
对拒不服从管理、阻碍执勤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公安机关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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