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46号《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已于2021年11月16日经省人民政府第9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养老金待遇领取和计发最新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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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保人员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达到国家和省规定的退休年龄且缴费年限满国家规定最低缴费年限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参保人员达到国家和省规定的退休年龄时,缴费年限不满国家规定最低缴费年限的,可以申请延长缴费至满国家规定最低缴费年限或者转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按照规定享受相应待遇,也可以书面申请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领取个人账户储存额。
参保人员(不含灵活就业人员)以其上一年月平均工资收入为缴费工资基数。每年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工资基数上下限,按照上一年全省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300%和60%确定,并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公布。工资收入超过缴费工资基数上限的,按照缴费工资基数上限确定缴费工资基数;工资收入低于缴费工资基数下限的,按照缴费工资基数下限确定缴费工资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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