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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共响水县委响水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响水县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响发〔2010〕12号),设立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为县政府工作部门。
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由县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将原县建设局、县房产管理局的职责整体划入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主要职责
(一)承担规范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秩序的责任。起草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规范性文件,研究提出住房和城乡建设重大问题的政策建议。编制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发展规划,并指导组织实施。
(二)指导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法制工作。统一行使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执法、行政审批、行政征收、行政裁决等行政权力;负责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监察稽查工作。
(三)负责全县住房保障工作,行使全县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的规划、建设和管理职能。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关于住房保障工作的政策和法规,研究制订全县住房保障工作的规范性文件并监督实施。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上级奖励资金和县本级资金的筹集、使用。
(四)承担推进全县住房制度改革的责任。拟定适合县情的住房政策,组织拟定全县住房建设规划并指导实施,指导住房建设和住房制度改革。
(五)承担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监督管理房地产市场的责任。会同或配合有关部门组织拟订房地产业发展和市场监管政策并监督执行,提出房地产业的行业发展规划并监督实施,指导住宅产业化工作,制定房地产开发、房屋产权产籍管理、房屋租赁、房屋抵押、房屋面积管理、房地产估价与经纪管理、房屋安全鉴定管理、装饰装修管理、白蚁防治与管理、物业管理、城市房屋征收拆迁等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
(六)负责城市化进程中有关城镇发展工作。参与研究制定全县国土规划、区域规划和全县城市化规划,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和完善城镇发展指标体系。
(七)承担指导城市建设、市政公用事业建设和管理的责任。拟定全县城市建设和市政公用事业发展规划并指导实施,指导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安全和应急管理,指导管理全县燃气、城镇排水、村镇供水工作。
(八)承担规范和指导全县村镇建设的责任。参与编制村镇规划并指导实施,指导村镇建设、综合开发农村住房建设和危房改造,指导小城镇和村庄的人居生态环境改善工作,指导全县重点镇的建设。
(九)承担建立科学规范的工程建设标准体系的责任。制定和发布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并监督执行,监督指导各类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的实施和工程造价计价,组织发布工程造价信息。
(十)承担监督管理建筑市场、推进建筑业发展的责任。拟定全县建筑业、勘察设计的行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改革方案、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制定规范建筑市场主体及中介服务机构行为的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负责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施工许可、竣工验收和备案的监督管理。
负责工程建设实施阶段的监督管理,指导工程项目建设、政府投资工程组织实施方式改革以及合同管理和工程风险管理,组织协调建筑企业参与国际工程承包、建筑劳务合作。
(十一)承担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管的责任。制定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指导建筑业、工程勘察设计咨询业的技术政策在我县的实施,组织或参与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参与国家和省审批立项的重大建设项目工程质量、安全、施工现场监管和竣工验收的管理工作。
组织编制城乡建设抗震防灾规划并监督实施,负责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市政设施抗震设防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
(十二)承担推进科技进步、建筑节能、城镇减排的责任。制定建设科技发展规划并指导实施,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建筑节能的政策、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重大建筑节能项目,负责城镇减排工作。
(十三)负责住房和城乡建设各类资质、资格注册管理,指导住房和城乡建设的职业教育与培训工作,推进住房和城乡建设的对外交流与合作。
(十四)承办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根据上述职责,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设7个内设机构,均为股级。
(一)办公室
负责机关政务协调和行政事务管理工作;
承担新闻宣传、政务公开、政务信息、机要保密、文书档案、应急管理和信访等工作;
按管理权限,负责干部人事、劳动工资、社会保险、人才开发、机构编制和离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
指导住房和城乡建设的职业教育与培训工作,管理直属单位和指导住房建设行业的专业技术、职称评聘和从业人员的执业资格工作;
负责管理局机关及直属单位的计划生育工作;
负责局属社会团体的归口管理;指导协调共青团、妇女等工作。
(二)财务管理科
贯彻财务法律法规,拟订资金资产管理配套办法,并监督实施;编制财务收支年、季度计划;
负责资金筹集、分配,管理机关财务,指导、管理直属单位的财务和会计核算工作;
研究拟订局系统内部审计规章制度、实施办法和审计项目计划;
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年度财务计划及预决算的执行情况以及建设项目预(概)算、决算的审查;
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财务收支、经济效益及有关经济活动、经济责任等事项监督管理;
负责局及直属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和系统内的统计工作。
(三)住房保障和物业管理科
拟订适合县情的住房保障政策;
组织编制住房保障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
负责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建设和组织供应工作,负责住房保障具体实施工作;
负责政府投资保障性住房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工作;
负责租赁补贴核发工作;
负责住房保障台帐档案和信息化管理工作;
拟订全县物业管理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
会同行政许可和法制科负责全县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工作;
负责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管理监督工作,承担旧住宅区综合整治的推进工作;
参与县城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工作。
(四)房屋开发建设和房政管理科
拟订适合县情的城乡住房政策和住房制度改革方案;
指导住房建设和住房制度改革;
组织编制全县住房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并指导实施;
拟定城市房屋征收拆迁计划并指导监督实施;
承担房地产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
建立健全房地产市场监测体系,拟订监管政策、措施并监督执行;
指导全县房地产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和管理;
拟订房地产开发、住宅产业化与性能认定、房地产交易与房屋产权产籍管理、房屋租赁、房屋抵押、房屋面积管理、房地产估价与经纪管理、装饰装修管理、安全鉴定、白蚁防治、城市房屋征收拆迁的规范性文件和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
组织建设并管理全县房地产交易与房屋权属信息系统;
负责房地产开发、城市房屋征收拆迁实施单位的资质管理;
指导全县房屋征收拆迁和安置管理;
负责全县房地产开发、房产中介企业资质的报批初审和年检核验,办理商品房销(预)售登记备案手续,核发《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
(五)城市和村镇建设管理科
组织拟订全县城市建设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及城市基础设施管理的行政措施,并指导、监督实施;
负责编制县城年度市政建设项目及经费计划,审核城市市政建设、管护项目的设计及预决算;
负责城市道路等市政公用设施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会同行政许可和法制科承办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在道路两侧开辟通道或叉口架设过街管线、桥梁的审批;
负责管理县城市政工程项目的实施、质量安全和竣工验收工作;
负责市政行业施工企业资质的管理工作;
拟订县城公用事业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
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管护工作;
负责公用事业项目建设质量、安全和竣工验收工作;
负责全县燃气供应的安全管理和市场管理工作;
指导和管理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档案工作。
组织编制全县村镇建设中长期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技术标准及管理措施,参与村镇规划的编制并指导实施;
指导农村住房建设、农村住房安全和危房改造工作;
指导村镇基础设施建设、管理与人居生态环境的改善工作;
组织村镇建筑设计与村镇适用技术的研究和推广工作;
组织村镇建设试点示范,指导全县重点中心镇的建设;
指导全县村镇建设档案工作;
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全县村镇建设管理人员的考核和专业技术人员的业务培训工作。
(六)安全生产监督和建筑业科(建筑工程抗震管理办公室)
组织拟定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安全生产综合性措施及规范性文件并指导实施;
负责全行业安全生产信息和伤亡事故统计工作;
指导全行业及相关单位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和相关法制法规;
参与住房和城乡建设各类安全事故的调查工作;
综合协调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
拟订建筑业发展规划并监督执行;
指导建筑业改革工作;
指导建筑业对外市场开拓,承担建筑企业参与国际工程承包和建筑劳务合作的协调工作。
拟订规范建设单位、施工企业和建设监理企业行为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
会同行政许可和法制科负责全县房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施工许可、工程合同、竣工备案等建筑市场管理工作;
指导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和管理;
负责进出县建筑施工企业的管理,办理相应登记备案手续;
承担涉外建设项目审查工作。
拟订建筑节能发展规划并监督实施;指导房屋墙体材料革新工作;
组织实施重大建筑节能项目;
组织拟订住房和城乡建设科技发展规划和政策;
组织重大科技项目研究开发,指导科技成果的转化推广;
组织地方工程建设标准及标准设计的编制、审定并监督实施;
组织拟订工程勘察设计咨询业发展规划、技术政策、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监督管理施工图设计审查工作。
拟订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的政策、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
指导建筑业的质量安全管理工作,推进建筑施工技术革新;
组织或参与工程重大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
参与国家和省审批立项的重大建设项目的工程质量管理及竣工验收;
协调各级优质工程的审核推荐报批。
(七)法制科(行政许可服务科)
负责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各类行政许可、审批服务事项申请的受理、审核、办证和发证;
承担住房和城乡建设各项规费征收的职责。
拟定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法制规划和实施计划;
承办上级机关转来有关规章草案的征求意见工作;
承担规范性文件、行政处罚的审核工作;
承办并指导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执法、执法监督、法制宣传教育、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
指导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执法队伍的建设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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