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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丰市司法局》是根据市委、市政府印发的《大丰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大发[2010]32号),设立大丰市司法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取消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增加指导管理社区矫正工作的职责。
(三)强化指导管理全市社会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的职责。
(四)强化指导管理法律援助工作的职责。
根据以上职能调整,市司法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制定的有关司法行政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章,拟订全市司法行政工作的规范性文件,编制全市司法行政工作的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并组织监督实施。
(二)制定全市法制宣传与普法教育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督促各镇(区)和各行业法制宣传、依法治理工作。
(三)指导、管理、监督全市律师、公证和基层法律服务等法律服务工作;承办社会法律咨询机构的审核报批;承办基层法律服务所的设立、变更、注销的核准登记和年检初审工作;负责律师执业证年度注册的初审工作;核准公证机构负责人。
(四)指导、管理全市基层司法所建设和人民调解、帮教安置工作,指导全市社会矛盾纠纷调解工作,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五)指导、协调、管理全市社区矫正工作。
(六)监督管理全市法律援助工作,指导协调全市“148”法律服务工作。
(七)参与制定地方规范性文件,指导监督全市司法行政系统依法行政、规范执法工作。
(八)归口管理市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协会。
(九)指导全市司法行政系统的思想政治工作、党的建设和干警队伍建设;负责全市律师、公证员专业技术职务的申报送审工作。
(十)负责全市司法行政系统服装、警用车辆管理工作;负责司法行政系统的内部审计工作;指导全市司法行政系统信息化建设。
(十一)承担市委、市政府和上级司法行政机关交办的其他工作。
根据上述职责,市司法局设7个内设机构,均为正股级。
(一)办公室
编制全市司法行政工作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监督实施;
负责局机关重大政务活动的组织实施和督查督办;
负责公文审核、综合性文件的起草工作;
负责机关会务、保密、文印、收发、统计、文书档案资料管理以及事务接待工作;
指导全市司法行政系统信息化建设,负责司法行政系统对外宣传、交流和信息调研工作;
制定全市司法行政系统装备配备规划,负责全市司法行政系统服装、警车及物资装备的管理工作;
指导直属单位财务管理和内部审计工作;
负责机关财务经费、固定资产管理及后勤保障、安全保卫工作;
制定和实施全市司法行政系统法制工作规划,负责本系统执法检查工作;
承办局机关行政应诉工作;
参与制定地方规范性文件和执法监督工作。
(二)政治处
指导全市司法行政系统的政治工作;
制定系统队伍建设、组织建设、干部教育、思想政治工作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承办局管干部的考核和协管干部的考察工作;
协助市人事部门做好公务员管理工作;
负责司法行政系统机构编制工作和专业技术职务的评审申报工作;
承办局党组的日常工作;
负责机关党组织、纪检、监察、工会、共青团、妇联的有关工作,指导公证处和律师事务所党建工作;
管理、指导全市司法行政系统表彰奖励和干部培训工作;
负责市法学会日常工作;
负责局机关离退休老干部工作。
(三)法制宣传科
拟订全市法制宣传与普法教育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指导各镇(区)和各行业的法制宣传、依法治理和对外法制宣传工作;
指导、协调全市法治文化建设工作;
指导全市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的创建工作;
负责局对外宣传平台建设和“法治大丰”网站的更新、维护工作;
承担市法制宣传教育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四)法律服务管理科
综合管理社会法律服务市场,拟定、组织实施一定时期本地法律服务工作的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检查《律师法》、《公证法》、《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等与法律服务工作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执行情况,结合本地实际,拟定相关管理制度和实施办法;
负责公证、律师、基层法律服务、法律咨询等法律服务职业资格考试的报名及相关的组织工作;
负责法律服务机构设立、变更、撤销与年度检查以及法律服务人员执业证书申领与年度注册的初审申报工作;
掌握当地法律服务工作的发展情况,总结交流先进经验,推动本地法律服务业的健康发展;
接受有关法律服务工作的投诉,调查违法、违纪、违章行为,提出处理意见;
指导市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协会的工作;
承办市政府法律顾问团的日常工作。
(五)基层工作科(社会矛盾调处服务中心)
拟订全市司法行政基层工作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管理指导全市司法所工作;
指导司法行政系统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会同人民法院指导人民陪审员工作;
指导全市人民调解工作;
积极参与因民间纠纷引发的社会性、群体性纠纷事件的疏导、调解;
指导、协调全市社会矛盾纠纷调处服务中心工作;
承担市社会矛盾纠纷调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六)社区矫正和安置帮教科
贯彻执行社区矫正工作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
拟订全市社区矫正的规章制度、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认真落实社区矫正监督管理、教育转化、考核奖惩、应急处置等制度,完善内部管理和监督,保障社区矫正规范有序运行;
指导、协调社会组织和志愿者参与社区矫正工作;
参与指导、监督全市社区矫正专项经费的管理、使用;
组织指导全市社区矫正业务培训;
组织开展社区矫正理论研究工作;
承担市社区矫正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组织、实施、落实上级安置帮教工作领导小组、司法行政机关的年度工作计划;
制定全市安置帮教工作计划和发展规划;
创办、管理过渡性安置帮教实体(基地);
协调各有关部门共同开展安置帮教工作;
承担市安置帮教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七)法律援助管理科(法律援助中心)
贯彻执行法律援助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制定全市法律援助工作的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承担全市法律援助机构、法律援助工作人员的管理、监督工作;
参与指导、监督全市法律援助专项经费和装备的管理、使用;
指导、检查全市社会组织和志愿者开展法律援助工作;
组织全市法律援助业务培训;
指导、协调全市法律援助机构案件受理工作,承办或组织办理在全市有重大影响的法律援助案件和全市公益性法律援助事项;
承担市法律援助中心的日常工作。
核定市司法局机关行政编制23名,后勤服务人员编制另行核定。内设机构行政编制为:办公室4名,政治处1名,基层科4名,社区矫正科2名,法律援助科2名,法制宣传科4名,法律服务管理科2名。
领导职数:局长1名,副局长3名;正科长(正主任)7名,副科长(副主任)3名。
本规定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估,其调整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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