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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共盐城市委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盐城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盐委〔2010〕8号),设立市物价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取消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增加反价格垄断职责。
(三)加强市场价格行为监管和价格监测预警职责。
(四)加强价格成本调查与监审职责。
(五)加强涉及民生的资源及生活必需品价格管理职责。
(六)加强对涉案财产价格鉴证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
(一)贯彻执行价格法律、法规、规章,拟订全市价格管理的规范性文件,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市价格改革方案,负责全市价格工作的管理和综合平衡,指导、监督市级有关业务部门以及县(市、区)的价格管理工作。
(二)提出全市价格总水平预期调控目标建议及相应的调控措施,参与政府调控措施的研究和实施工作,参与价格调节基金、重要商品储备等价格调控制度的管理和特殊情况下实施价格干预措施等方面的有关工作。
(三)协管省以上管理的商品和服务价格以及行政事业性收费,提出价格和收费调整的建议,按照价格管理权限,制定市管商品和服务价格及收费标准、作价原则、办法,合理安排各种差价和比价关系,依法组织价格听证,发布价格公告。
(四)按规定会同有关部门审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按照规定权限参与审批管理收费项目,组织实施全市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管理、年审和收费统计工作。
(五)依法实施市场价格监管,引导规范市场价格行为,开展反价格垄断,制止不正当价格行为,依法查处价格违法和乱收费案件以及不正当价格行为,组织开展明码标价、价格诚信和价格公共服务工作,指导行业组织价格自律,受理价格违法行为举报,处理价格争议,按规定受理行政复议案件。
(六)依法负责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商品和服务价格以及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成本监审工作,开展重要农产品、重要商品和服务的成本调查。
(七)监测预测价格总水平和重要商品、服务价格以及相关成本与市场供求的变动情况,跟踪重要经济政策、措施在价格领域的反映,及时发布价格监测信息,实施价格预测预警,研究提出应对处置价格异动的措施并组织实施,维护市场价格秩序的稳定。
(八)负责价格认证机构的监督管理,协助省级价格部门依法实施价格行政许可,监督管理涉案财产价格鉴证活动,组织指导价格认证、价格咨询等工作。
(九)指导、监督市级有关业务部门、各县(市、区)价格部门以及基层价格监督管理服务站的价格管理工作,指导价格协会工作,开展价格理论和实践问题的调查研究,组织全市价格管理人员和企事业单位等社会价格人员的业务培训。
(十)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根据上述职责,市物价局设6个内设机构,均为正科级。
(一)办公室(人事处)
协助局领导组织协调局机关日常政务工作;
负责会议组织、文秘、档案、信访、保密、机要、督办及行政后勤工作;
管理、监督局机关及所属单位财务和资产;
按规定负责局机关和所属单位机构编制、组织人事、教育培训等工作;
负责全局电子政务、政府信息公开的组织实施工作。
(二)综合法制处(市场价格行为监督管理处)
负责编制年度价格总水平预期调控目标和年度工作计划;
承担重要价格政策调研、政务信息、价格宣传和普法工作;
研究起草地方规范性文件,负责价格管理文件的法制审核;
督查系统行政执法行为,承担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应诉工作;
负责市场价格行为规范,依法制定和实施规范市场价格行为办法;
负责全市社会价格监督服务网络建设和管理;
组织开展价格诚信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参与社会诚信体系建设;
参与价格调节基金,依法实施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特殊情况下临时价格干预措施工作。
(三)工农产品价格处(环境资源价格处)
承担国家、省管工农产品、药品、环境资源价格政策及改革方案的具体实施工作;
制定市管工农产品、农业生产资料、药品、环境资源以及公用事业价格的管理原则、作价办法并组织实施;
参与监督重要农副产品储备吞吐的价格管理工作;
协调处理工农产品、药品、环境资源及公用事业价格争议;
指导、协调全市工农产品、药品、环境资源及公用事业价格管理工作和涉农收费公示工作。
(四)服务价格处(行政许可服务处)
承担国家、省服务价格政策及改革方案的具体实施工作;
协助管理国家和省管的重要交通运输、旅游、邮政、电信、电视、金融以及部分社会公益服务价格;
负责制定市管服务价格收费标准、管理原则和办法;
协调处理相关价格争议;
指导全市服务价格管理工作。负责对行政许可、行政审批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的审核和驻市行政服务中心物价窗口的管理、协调工作。
(五)房地产价格处
承担国家、省房地产价格政策及改革方案的具体实施工作;
参与制定全市土地出让价格、基准地价和标定地价以及房地产价格与评估的规范性文件;
承担市区经济适用房等政策性保障住房销售价格及廉租房租金标准的审核与管理;
研究制定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管理原则和办法;
协调处理房地产和物业服务价格争议;
指导全市房地产和物业服务价格工作。
(六)收费管理处(医药价格处)
承担国家、省行政事业性收费、中介服务收费政策及改革方案的具体实施工作;
研究制定全市行政事业单位、非企业组织收费标准、管理原则和收费办法以及收费体制改革方案(意见)并组织实施;
按规定会同有关部门管理医疗服务价格和研究市管医疗服务价格政策;
组织实施收费许可证管理、年度审验及收费统计;
协同有关部门做好全市境内清费治乱减负工作;
协助行业主管部门规范行业的收费行为;
协调处理行政事业单位、非企业组织、中介服务收费和医疗服务价格争议;
指导、协调全市行政事业单位、非企业组织、中介服务收费和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工作。
机关党总支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退休干部管理工作。
另按有关规定设置纪检(监察)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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