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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台市改革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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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台市改革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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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绍

简介

根据《中共东台市委东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台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东发〔2010〕9号),设立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挂市物价局、市粮食局牌子,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将原市物价局的职责、原市粮食局的职责划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三)将原市经济贸易委员会的能源发展规划职责划入。将原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信息化管理职责划给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将原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服务业发展职责划给市商务局。

(四)加强社会经济发展与改革等重大问题研究,分析上级出台的各项发展与改革政策,提出我市贯彻落实建议。指导推进和综合协调全市经济体制改革。深化投资体制改革,减少微观管理事务。

(五)加强沿海开发规划指导和组织协调,负责拟订我市沿海发展的战略、规划和重大政策并组织实施;研究提出沿海战略资源管理意见,协调沿海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六)加强能源规划和建设职责,拟订能源发展规划、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协调能源发展和改革中的重大问题。

(七)加强经济、资源、环境统筹协调,负责全社会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以及发展循环经济工作,统筹协调全市节约型社会建设工作。

(八)加强经济形势的监测分析,研究宏观经济运行、总量平衡、经济安全和总体产业安全等重要问题,提出宏观调控建议。

(九)加强全市招投标工作的指导、管理和协调;对重大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进行稽察。牵头制定招投标综合性政策,协调监管各行政主管部门招投标行政执法工作。

(十)加强全市招商引资工作职责,负责全市招商引资项目信息的收集、政策的拟订和考核工作,牵头组织境内重大招商活动。

(十一)增加负责应对气候变化工作。

主要职责

(一)拟订并组织实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负责全市经济、社会总需求和总供给等重要经济总量的平衡及重大比例关系的综合协调,提出国民经济发展和经济结构优化的战略目标及政策。统筹协调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提出综合运用各种经济手段和政策的建议;

综合分析经济形势和发展情况,加强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监测、预测与预警分析;

提出宏观调控等政策建议;组织开展全市科学发展评价考核工作;受市政府委托向市人大提交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报告。

(二)负责拟订并组织实施市级主体功能区规划、区域规划,依据职责负责编制并组织实施重大基础设施等相关领域专项规划和计划。负责发展规划之间的衔接以及发展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的衔接平衡,负责有关发展规划及计划的审核、评估和管理工作。

(三)承担指导推进和综合协调全市经济体制改革的责任,组织拟订综合性经济体制改革方案,协调有关专项改革,负责有关专项改革方案与总体改革方案的衔接。研究并协调解决有关改革的重大问题,协调指导年度重点改革工作;

负责企业改革工作,指导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完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

推进医疗卫生等重点领域改革,指导有关改革试点工作;

指导协调中介机构和行业协会发展。

(四)负责全市固定资产投资的综合管理,研究提出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总规模和投资结构的调控目标、政策与措施,引导民间投资方向;

研究提出投资体制改革建议方案并组织实施。负责规划重大建设项目布局和全市重点建设项目投资管理,统筹协调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市场准入、财政、金融、环保、土地、资源利用等方面的政策;

按照权限核准、备案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企业投资项目和外商投资项目,负责审核和转报由上级部门审批、核准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负责全市重大项目的管理、督查和服务工作。协调解决重大项目推进工作中的矛盾和问题;

负责开展重大项目的各项调研工作,提出推进重大项目建设的措施和建议。

(五)负责拟订全市沿海发展的规划和重大政策并组织实施及评估。研究制定沿海发展年度工作计划,牵头并组织实施沿海重点项目建设和重大活动开展,协调沿海发展中重大问题;负责全市沿海发展目标绩效考核;

负责向上争取沿海开发项目布点和政策、资金扶持;

研究提出沿海战略资源管理意见,促进沿海科学、有序和可持续开发。

(六)负责能源行业规划建设和管理,研究提出我市能源发展战略的建议,拟订能源发展规划、项目布局、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协调能源发展和改革中的重大问题;

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审批或核准、审核上报能源投资项目;

指导协调新能源、可再生能源和农村能源的发展;

研究拟订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的发展规划、计划及政策,并组织实施;

配合上级部门做好能源生产建设和供需平衡,参与能源运行调节和应急保障。

(七)推进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组织实施综合性产业政策,负责协调第一、二、三产业发展的重大问题并衔接相关发展规划和重大政策。组织重大特色产业基地建设,指导协调和组织推进战略性产业发展,负责安排重大工业和高新技术产业建设项目,组织拟订高技术产业发展、新兴产业、产业技术进步和产业现代化的规划及重大政策。

(八)负责社会发展与国民经济发展的政策衔接,组织拟订社会发展战略、规划和计划,综合协调人口和计划生育、科学技术、教育、文化、卫生、体育、广播电视、旅游、政法、民政等领域发展和改革中的重大问题。组织全市社会发展总体水平的评估,研究提出促进社会全面发展的政策建议;

研究提出促进就业、调整收入分配、完善社会保障与经济协调发展的政策建议,研究和协调改善民生、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有关工作。

(九)拟订利用外资和境外投资规划,提出利用外资总量平衡、结构优化的目标和政策措施。负责全市全口径外债的总量控制,负责授权范围内的外商投资项目、境外投资项目的核准和报批;

负责进口设备免税确认;

负责重要商品的总量平衡和宏观调控工作,按分工编制全市有关重要商品、原材料进出口总量计划并监督执行;

组织实施粮食、棉花进出口计划。

(十)牵头负责全市区域经济协调发展工作,组织拟订促进区域发展的战略和政策,研究、协调区域发展的重大问题。负责接轨上海和参与长三角地区合作与发展的组织和协调工作;

负责招商引资项目信息的收集整理、情况通报,拟订招商引资政策,牵头组织重大招商活动,拟订全市招商引资考核意见并组织实施;

统筹协调地区经济协作,负责组织对口支援、援建协调等工作。

(十一)推进可持续发展战略和节约型社会建设,负责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综合协调工作,组织拟订发展循环经济、全社会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规划及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参与编制水资源平衡与节约规划、生态建设与环境保护规划,统筹协调生态建设、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的重大问题。综合协调环境保护和清洁生产促进有关工作。负责全市应对气候变化工作,组织拟订我市应对气候变化的战略、规划和相关政策措施。

(十二)负责市国民经济动员工作,组织拟订市国民经济动员规划和有关计划、预案,协调国民经济动员与经济发展、国防建设之间的重大问题。

(十三)贯彻执行价格法律、法规、规章,拟订全市价格管理的规范性文件,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市价格改革方案,负责全市价格工作的管理和综合平衡。指导、监督市直有关业务部门以及镇(区、场)的价格管理工作;

提出全市价格总水平预期调控目标建议及相应的调控措施,参与政府调控措施的研究和实施工作;

参与重要商品储备等价格调控制度的管理和特殊情况下实施价格干预措施等方面的有关工作。

(十四)协管上级物价主管部门管理的商品和服务价格以及行政事业性收费,提出价格和收费调整的建议,按照价格管理权限,制定市管商品和服务价格及收费标准、作价原则、办法。合理安排各种差价和比价关系,依法组织价格听证,发布价格公告;

按规定会同有关部门审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按照规定权限参与审批管理收费项目,组织实施全市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管理、年审和收费统计工作;

依法负责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商品和服务价格以及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成本监审工作,开展重要农产品、重要商品和服务的成本调查。

(十五)监测预测价格总水平和重要商品、服务价格以及相关成本与市场供求的变动情况。跟踪重要经济政策、措施在价格领域的反映,及时发布价格监测信息,实施价格预测预警,研究提出应对处置价格异动的措施并组织实施,维护市场价格秩序的稳定。

(十六)依法实施市场价格监管,引导规范市场价格行为。开展反价格垄断,制止不正当价格行为,依法查处价格违法和乱收费案件以及不正当价格行为,组织开展明码标价、价格诚信和价格公共服务工作,指导行业组织价格自律,受理价格违法行为举报,处理价格争议;

负责价格认证机构的监督管理,协助上级物价主管部门依法实施价格行政许可,监督管理涉案财产价格鉴证活动,组织指导价格认证、价格咨询等工作;

指导、监督有关业务部门、各镇(区、场)以及基层价格监督管理服务机构的价格管理工作,指导价格协会工作;

开展价格理论和实践问题的调查研究,组织全市价格管理人员和企事业单位等社会价格管理人员的业务培训。

(十七)保障全市粮食供应安全,承担有关粮食流通的具体实施工作。拟订全市粮食宏观调控、总量平衡和粮食流通的中长期规划;

提出深化全市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方案;

拟订现代粮食流通产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贯彻落实国家和省粮食流通法律法规,起草地方粮食流通和地方储备粮油管理的制度草案,并监督执行。

(十八)组织实施对社会粮食流通的宏观管理。负责审核粮食收购企业的资格认准,发放粮食收购许可证;

指导全市粮食系统的安全管理;

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依法开展全市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对粮食经营者从事粮食收购、储存、运输活动和政策性用粮的购销活动以及执行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十九)负责全市粮食市场监测预警和应急保供。保障全市城镇居民和军队的粮食供应,切实做好灾区、缺粮地区的粮食供应工作;

推进放心粮油工程。编制全市粮食流通及仓储设施建设规划,抓好粮食市场和粮食仓储体系建设并监督管理;

配合有关部门落实国家、省粮食仓储、流通设施建设资金。

(二十)负责全市粮食系统财务管理工作。协同有关部门监管粮食风险基金的使用;

负责省、市储备粮的利息、费用补贴的管理、拨付;

负责粮食系统财务监审和国有资产的监管工作;

承担会计报表汇编和粮食流通统计上报工作。

(二十一)负责全市招投标工作的指导、管理、协调和服务,制定招投标综合政策和文件;

对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活动进行稽查;

负责全市招投标项目的备案;

监管各行政主管部门招投标行政执法工作;

负责全市重大项目招投标活动投诉查处;

对全市招投标运行情况、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研究,提出有效措施加以规范。

(二十二)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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