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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市水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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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绍

盐城市水利局是市政府工作部门。(官网入口

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水利方面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以及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并监督实施。拟订水利发展重大政策。组织起草全市有关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草案。

(二)编制全市水资源规划和市确定的重要河湖流域(区域)综合规划、防洪规划等重大水利规划。编制全市水域及其岸线利用、河湖治理和河口控制等专业(项)规划。对有关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乡总体规划、国土空间规划中的涉水内容提出意见建议,组织开展重大建设项目的水资源、防洪、水土保持论证评价工作。

(三)负责保障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负责生活、生产经营和生态环境用水的统筹和保障。组织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实施水资源的统一监督管理,拟订全市和跨区域水中长期供求规划、水量分配方案并监督实施。负责重要流域、区域以及重点调水工程的水资源调度。组织实施取水(含矿泉水、地热水)许可、水资源论证制度,指导开展水资源有偿使用工作。指导水利行业供水、排水、污水处理和再生水利用工作。

(四)负责水资源保护工作,组织编制并实施水资源保护规划。指导饮用水水源保护有关工作,按规定核准饮用水源地设置。指导地下水开发利用和地下水资源管理保护。组织指导地下水超采区综合治理。对河湖和地下水实施监测,发布水资源信息、情报预报和水资源公报。按规定组织开展水资源、水能资源调查评价和水资源承载能力监测预警工作。

(五)负责节约用水工作,拟订节约用水政策,组织编制节约用水规划、组织实施行业用水标准。组织实施用水总量控制等管理制度,指导和推动全市节水型社会建设工作。

(六)负责拟订水利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和资金监督管理,负责提出市级水利固定资产投资规模、方向、具体安排建议并组织指导实施。按市政府规定权限审批、核准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提出市级水利资金安排建议并负责项目实施的监督管理。研究提出有关水利的价格、收费、信贷、财务等方面的意见。

(七)组织实施重点水利工程建设和质量监督,组织指导水利基础设施网络建设,组织编制、审查重点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报告,组织实施具有控制性的和跨区域跨流域的重要水利工程建设。负责协调落实南水北调后续工程建设的有关政策措施。指导水利建设市场的监督管理。指导全市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监督工作。依法负责水利行业安全生产工作。

(八)指导河湖水域及其岸线的管理、保护与综合利用,指导流域和区域骨干河湖及河口的治理、开发和保护。指导河湖水生态保护与修复、河湖生态流量水量管理以及河湖水系连通工作。

(九)指导水利设施的管理与保护,组织编制水利工程运行调度规程,指导泵站、堤防、水闸、水电站等水利工程的运行管理与确权划界。按规定指导水能资源开发工作。负责市属水利工程的运行管理。

(十)组织开展大中型灌排工程建设与改造。指导农村饮水安全、乡镇供排水、农村河道疏浚整治等工程建设与管理工作,指导节水灌溉有关工作。指导农村水利改革创新和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指导水土保持工作。组织编制水土保持规划并监督实施,指导水土流失综合防治、监测预报并定期公告。指导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市重点水土保持建设项目的实施。

(十一)负责水旱灾害防治和台风防御工作。组织编制市防汛防旱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指导水旱灾害防御及水量调度工作,组织编制洪水干旱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组织协调水旱灾害应急救援和台风防御工作。承担水情旱情监测预警工作。组织编制重要河湖和重要水工程的防御洪水抗御旱灾调度及应急水量调度方案,按程序报批并组织实施。承担防御洪水应急抢险的技术支撑工作。承担台风防御期间重要水工程调度工作。

(十二)监督实施水利工程移民有关政策,组织实施水利工程移民安置验收、监督评估等制度。指导监督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实施,协调监督南水北调工程移民后期扶持工作。

(十三)组织重大水利科学技术研究和推广。拟订全市水利行业技术标准、规程规范并监督实施。指导水利信息化和水利行业对外技术合作与交流工作。

(十四)负责重大涉水违法事件的查处,协调和裁决跨县(市、区)的水事矛盾纠纷。指导水利行政许可、水政监察、水行政执法和普法宣传工作。负责全市河湖采砂的统一管理和监督检查。

(十五)承担盐城市防汛防旱指挥部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六)承担盐城市河长制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十七)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八)职能转变。加强水资源的合理利用、优化配置和节约保护。坚持节水优先,从增加供给转向更加重视需求管理,严格控制用水总量和提高用水效率。坚持统筹兼顾,保障合理用水需求和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加强水域和水利工程的管理保护。

(十九)有关职责分工。

1.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农业农村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部门在水资源利用、节约用水方面的职责分工。

(1)市水利局负责保障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负责生活、生产经营和生态环境用水的统筹和保障。组织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实施水资源的统一监督管理。负责节约用水工作,拟订节约用水政策,组织编制节约用水规划、组织实施行业用水标准。组织实施用水总量控制等管理制度,指导和推动全市节水型社会建设工作。负责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等行政审批工作。

(2)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履行全民所有湿地、水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和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职责。

(3)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农田水利项目建设管理及其节水农业灌溉工程项目建设。指导设施农业、生态循环农业、节水农业发展。

(4)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指导城镇供水、城市节约用水、城镇排水、城镇生活污水处理等方面的工作。

2.与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运输局等部门在水环境保护、水域执法方面的职责分工。

(1)市水利局负责重大涉水违法事件的查处,协调和裁决跨县(市、区)的水事矛盾纠纷。指导河湖水域及其岸线的管理、保护与综合利用,指导流域和区域骨干河湖及河口的治理、开发和保护。参与编制水功能区划。参与指导入河排污口设置工作。负责洪水影响评价类、取水许可及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河道采砂及管理范围内从事有关活动等行政审批工作。指导饮用水水源保护有关工作。

(2)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全市地表水生态环境监督管理。承担流域水环境保护职责,拟订并组织实施地表水污染防治管理制度。组织编制地表水(环境)功能区划、流域水生态环境保护规划。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指导入河排污口设置工作。

(3)市交通运输局承担全市水路运输市场监管职责。负责全市内河通航水域的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船舶检验和船舶防污监督管理工作。

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工程移民处)。负责机关日常运转,承担宣传、信息、档案、保密、信访、综治、政务公开等工作;指导水利工程移民工作;承担水利工程移民管理和后期扶持工作,组织实施水利工程移民安置验收、监督评估等制度;指导大中型水利工程移民区和安置区的基础设施建设工作;组织开展新增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核定,协调推动对口支援工作。

(二)规划计划处(科技与对外合作处)。拟订全市水利发展规划,组织编制流域(区域)水利综合规划、专业规划、专项规划并监督实施,参与市际、县际边界水利规划协调;负责全市水利投资计划的综合平衡;拟订市级水利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组织指导有关防洪论证工作;编制、审查大中型水利建设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组织实施市水利建设投资计划,承担水利统计工作;指导全市水利重点工程项目的初步设计及概算;负责协调落实南水北调后续工程建设的有关政策措施;组织编制水利科技、水利信息化发展规划;组织编制和审核大中型水利工程移民安置规划;负责水利科技项目和科技成果管理工作,组织重大水利科学技术研究、技术引进和技术推广;组织监督实施水利行业技术标准、规程规范;指导水利科技和水利信息化工作;负责水利行业对外合作与交流工作。

(三)政策法规与监督处(行政审批处)。督促检查水利重大政策、决策部署和重要工作的贯彻落实情况;组织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负责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备案并监督实施;组织开展有关水利改革与发展的政策研究;指导法治水利建设和依法行政工作;指导行政执法工作;承办局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行政赔偿工作;指导水利系统法治宣传教育和普法宣传工作;负责洪水影响评价类、取水许可及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河道采砂及管理范围内从事有关活动、水利项目设计文件审查、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等行政审批工作,并限时办结。

(四)财务审计处。指导水利系统财务会计和内部审计工作;负责编制市级水利部门预算并监督执行;负责市级水利资金、国有资产的使用及监督管理;指导水利行业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工作;提出有关水利价格、收费、信贷的建议;负责局机关及局属单位财务管理、内部审计和领导干部的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工作。

(五)水资源管理处(市节约用水办公室)。承担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相关工作,指导开展水资源有偿使用工作;组织水资源承载能力监测预警工作;组织编制并发布市水资源公报;指导水量分配工作并监督实施,指导河湖生态流量水量管理;组织编制水资源保护规划,指导饮用水水源保护有关工作,按规定核准饮用水源地设置;负责地下水开发利用和地下水资源管理和保护,组织指导地下水超采区综合治理;参与编制水功能区划,参与指导入河排污口设置管理工作;指导水利行业供水、排水、污水处理工作;指导雨洪资源利用的工程建设与管理;拟订节约用水政策,组织编制并协调实施节约用水规划,组织实施行业用水标准;组织指导计划用水、节约用水工作;组织实施用水总量、用水效率控制和定额管理制度;指导和推动全市节水型社会建设工作;会同相关部门指导农业节水工作;指导城市污水处理回用等非常规水源开发利用工作。

(六)基本建设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处)。指导全市水利基本建设管理工作,负责市重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的监督管理;指导全市重点水利工程建设工作,负责工程初步设计的报批和工程验收工作;负责大中型水利工程移民区和安置区的基础设施建设工作;负责市水利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承担水利建设市场的监督管理和信用体系建设等工作;组织实施水利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承担全市水利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组织或参与制定水利行业安全管理规程规范;指导局属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生产经营类单位和重点建设项目的安全监管;组织水利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

(七)工程运行管理处。指导全市水利设施的管理、保护和综合利用;指导水旱灾害防御和水量调度工作;指导监督跨区域跨流域调水工程和南水北调工程的调度管理等工作;负责市属水利工程的运行管理;组织编制水利工程运行调度规程,指导泵站、堤防、水闸、水电站等水利工程的运行管理与确权划界;指导城市防洪和水利工程的运行管理;按规定指导水能资源开发工作。

(八)生态河湖处(河湖长制工作处)。指导全市水域及其岸线的管理和保护,指导流域和区域骨干河湖及河口的开发、治理和保护;指导河湖水生态保护与修复以及河湖水系连通工作;会同相关部门指导全市河湖保护规划编制工作;指导河湖采砂规划和计划的编制并监督实施;指导退圩还湖工作;指导全市水利绿化工作;承担盐城市河长制工作办公室的日常工作;组织拟订推行河湖长制工作制度,编制工作计划和考核目标;向市级河湖长提出工作建议,落实市级河湖长确定的事项;对河湖长制工作落实情况进行检查、督察、考核;协调督导河湖长制工作重点事项和问题;组织拟订推行河湖长制有关法规、政策、制度。

(九)农村水利与水土保持处。组织开展大中型灌排工程建设与改造;指导农村饮水安全、乡镇供排水、农村河道疏浚整治等工程建设管理工作,指导节水灌溉有关工作;指导农村水利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指导全市水土流失综合防治工作,组织编制水土保持规划并监督实施,负责水土流失监测、预报并公告。

(十)组织人事处。负责机关并指导直属单位的干部人事、机构编制、队伍建设、劳动工资、教育培训、机关绩效管理等工作;指导直属单位党建、精神文明、作风行风建设工作;指导全市水利行业人才工作和职工队伍建设;负责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的离退休干部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机关的党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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