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射阳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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射阳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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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绍

射阳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一)为加快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县政府)工作法制化、规范化、制度化,进一步提高行政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参照《国务院工作规则》、《江苏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和《盐城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县政府工作的要求,制定本规则。

(二)县政府工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市政府的决定,贯彻执行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确保政令畅通。

(三)县政府在县委领导下,依照法律法规行使职权,对市政府和县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县政府各项工作围绕县委的决策进行,政府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向县委汇报,按照县委的要求抓落实。自觉接受县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的法律监督、工作监督和县政协的民主监督。

(四)按照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勤政、务实、廉洁、高效”的要求,切实转变政府职能,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坚持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效能,努力建设服务型政府。

(五)县政府领导所属各镇政府和部门的工作;改变或者撤销所属各镇政府和部门不适当的决定、指示;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任免、培训、考核和奖惩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执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管理全县的政治、经济、文化和各项社会事务;保护国家、集体和公民私人合法财产,维护社会秩序,依法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护各种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办理上级领导机关交办的其他事项。按照重抓本级、分级负责的原则,充分发挥各镇政府和各部门的作用,大力支持和促进镇区经济发展,及时给予各镇政府科学的工作指导。

(六)县政府组成人员忠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坚持解放思想,凝心聚力,真抓实干,进位争先;忠于职守,勤奋工作,服从命令,顾全大局;艰苦奋斗,埋头苦干,廉洁自律,以身作则,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二、组成人员职责

(七)县政府由县长、副县长和政府序列的各委办局主任、局长等人组成。

(八)县政府实行县长负责制,县长领导县政府的全面工作,副县长协助县长工作,常务副县长负责县政府的日常工作。

(九)县长召集和主持县政府全体会议、县政府常务会议、县长办公会议。县政府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必须经县政府全体会议或县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十)副县长按各自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县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者专项任务,并可代表县政府进行外事活动。

(十一)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协助县长、副县长工作。其主要职责是:协助领导同志筹划政府主要工作和活动;协助领导同志协调镇区、部门之间的工作,处理突发性事件及重大事故;组织调查研究,向领导同志提供实际情况和决策性建议;组织起草、审核县政府文件和领导同志的各类文稿,负责县政府有关会议的组织工作,办理领导同志交办的其他事项。

(十二)县政府序列的各委办局主任、局长等政府组成人员负责本部门的工作。各委办局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县政府的决定、命令、有关文件的规定,在本部门的职权范围内行使职权。各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增强大局意识,确保政令畅通。部门之间相互支持,密切配合,协同工作。涉及几个部门的问题,由县政府综合部门牵头做好协调工作;经过协调,不能解决的,提请副县长、县长协调解决。

(十三)县长、副县长要定期了解和掌握县政府各部门的主要工作情况,县政府各部门应当积极主动地向县政府及时提供重点工作情况和工作安排计划。

三、决策程序

(十四)县政府及各部门要建立健全领导、专家、群众相结合的决策机制,完善重大决策的规则和程序,推进依法决策、科学决策、民主决策。

(十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宏观调控和改革开放的政策措施、社会管理等重要事务和规范性文件、大型项目、工程等重大决策,由县政府全体会议或县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十六)各部门提请县政府讨论决定的重大决策建议,必须以基础性、战略性研究或发展规划为依据,经过专家或研究、咨询、中介机构的论证评估或法律分析;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充分协商;涉及各地的,应事先征求意见;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一般应通过社会公示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和建议。

(十七)县政府在作出重大决策前,根据需要通过召开座谈会等形式,直接听取群众团体、专业人士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重要事项,邀请县人大、政协、人武部分管负责同志参加会议。

(十八)各镇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必须坚决贯彻落实县政府的重大决策,及时跟踪和反馈执行情况,并加强督促检查。

四、依法行政

(十九)依法行政是实施依法治国方略,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重要内容和必然要求。依法行政的核心是规范行政权力。县政府各部门严格依照权限、程序行使行政权,强化政府责任,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二十)县政府及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宪法、法律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涉及两个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应由县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发布决策和命令,或由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规范性文件。部门文件要报县政府备案,由法制机构审查并定期向县政府报告。

(二十一)提请县政府讨论的行政措施和规范性文件,由县政府法制机构审查或组织起草,规范性文件的解释工作由县政府法制机构承办。

(二十二)严格执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切实做到依法行政,严格执法。

五、行政效能监察

(二十三)各镇政府和县政府各部门要高度重视行政效能建设,树立全局意识,紧紧围绕县委、县政府确定的工作目标和重点工作,切实提高工作效率,及时完成县政府部署的各项工作任务。

(二十四)充分发挥行政监察机关的监察督查作用,其负责同志应列席县政府常务会议和县长办公会议,抓好县政府重要决定的督查落实工作。县政府办公室是负责县政府日常督查工作的牵头部门,应积极配合监察机关开展相关工作。

(二十五)行政效能监察的范围包括:《政府工作报告》确定的工作目标和事项;县政府确定的年度或阶段性工作任务和事项;县政府全体会议、县政府常务会议、县长办公会议及其他重要会议确定的重要事项;县政府文件决定的重要事项;县政府布置的专项任务和事项;县长、副县长批示的重要事项,上级机关、县委领导以及县人大交办、转办的重要事项;其他需要监察的事项。

(二十六)依照“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原则建立督查工作责任制。各镇政府和县政府各部门建立专门机构或确定专门人员负责督查工作,重要工作领导亲自督查。凡政府部署和领导交办的重要工作,实行立项督查,承办部门和人员须认真接受督查并及时报告贯彻落实情况。各镇区、各部门须及时承办省长信箱、市长信箱、市长热线、县长热线、射阳政务网公众监督等相关事项,明确分管领导,健全正常办理、答复机制。

(二十七)切实加强政府系统的信息工作,各镇区、各部门明确专人分管政务信息工作,配备专(兼)职信息员,并严格执行相关信息报送制度。

(二十八)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深入推进政务公开,扩大范围,创新形式,为基层服务,接受群众监督。

(二十九)落实行政领导责任追究。各镇政府和县政府各部门及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单位的行政领导,在行使职权、履行职责或完成特定任务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政府、县政府有关文件规定及县政府组成人员职责、未完成经济社会发展目标任务、行政决策造成重大失误、分管的地区或部门在党风廉政建设方面出现重大问题、对防范、发生重特大安全事故、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有失职、渎职情形或负有领导责任的,应按照问责制度要求,追究其行政责任。坚持实事求是和惩戒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根据责任人过错行为的性质不同及情节轻重采取不同的追究办法。

六、会议制度

(三十)县政府实行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县长办公会议等会议制度。

(三十一)县政府全体会议由县长、副县长、政府序列的各委办局主任、局长等人员组成,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县政府直属单位主要负责人列席会议。邀请县委、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县人武部有关部门负责人,县法院、县检察院负责人,县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工商联负责人,省、市属驻射单位负责人列席。县政府全体会议由县长或县长委托常务副县长召集和主持。县政府全体会议的主要任务是: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市委、政府的重要文件、指示,传达贯彻县委、县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决议,总结通报和研究部署县政府年度和阶段性工作及其他重大事项。会议一般每半年召开1次。

(三十二)县政府常务会议,由县长、副县长、办公室主任组成,由县长或县长委托常务副县长召集和主持。会议主要任务是:讨论决定县政府工作中的重要问题;讨论通过向县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和提请县人大常委会审议的议案;讨论通过以县政府名义发布的重要工作计划、决定和行政措施;讨论通过向市政府报告或请示的重要事项;讨论决定各镇区、各部门请示解决的重要问题以及需要县政府批准的事项;听取县长、副县长和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重要工作情况的汇报,研究工作部署及其他需要常务会议讨论的问题。

会议议题由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征集,初审后交县长或县长委托常务副县长确定。县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的议题,相关部门事先必须协调取得一致意见,经分管副县长同意后提请讨论。

县政府常务会议一般每月召开1次,如有需要可临时召开。根据需要可安排有关镇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直属单位主要负责人列席;也可根据需要邀请新闻记者旁听。

出席县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的县长、副县长和办公室主任应达到其总人数的一半。

(三十三)县长办公会议,由县长或常务副县长召集,副县长、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参加。县长办公会议一般每月召开1次,安排在月底或月初召开。会议的主要任务是总结交流会前1个月政府工作情况和下1个月的工作安排,传达贯彻县委和上级政府重要会议精神,研究需要县长办公会议讨论的事项。

(三十四)县长、副县长根据需要还可以不定期召开或委托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召开专题办公会议,研究、协调、处理县政府工作中的一些专门问题。

(三十五)县政府全体会议、县政府常务会议、县长办公会议的组织工作由县政府办公室具体负责。县政府常务会议、县长办公会议结束后1日内应整理出会议纪要,由办公室主任审核后,报县长或常务副县长签发。专题会议纪要,由参加会议的办公室主任或副主任审核后,报会议主持人或委托召开会议的副县长、常务副县长签发,隔日印发有关部门和单位贯彻执行。

(三十六)县政府召开的全局性重要会议,通知各镇政府和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出席,一般性工作会议则通知分管负责同志参加。应出席或列席县政府召开的会议的与会人员,除参加市委、市政府及其部门召开的会议、出访、在外出差及健康问题等原因外,不得请假。因上述原因不能参加会议需要其他负责人代为参加的,必须事先请假并征得召集会议的领导同意。不得安排一般工作人员代替部门负责人出席有关会议。

(三十七)县政府各部门拟以县政府名义召开的会议,主办单位提前15天将会议方案(含会议名称、时间、地点、会期、人数、需要解决的问题、所需经费及其来源等)报送县政府,经分工对应的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审核后,由县长、分管副县长审批。以县政府名义召开全县性会议,须经分管副县长审核同意,报县长、常务副县长批准。对涉及县委、县政府部门和镇区党政主要负责同志出席的会议,须报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共同审批。召开全县性的工作会议,原则上由县政府分管领导参加。部门召开业务性、专业性会议,县政府领导一般不出席。

(三十八)大力精简、压缩会议,严格控制会议经费。可开可不开的会议坚决不开,必须召开的会议要尽量压缩会议规模,缩短会议时间,或合并召开。各类会议认真执行有关财务规定,反对铺张浪费,不得超标准使用经费或转嫁经费负担,不得发放各种纪念品。未经批准召开的会议,会议经费一律不予报销。财政、审计等部门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加强对会议经费的控制、管理和审核。监察机关对违反有关规定和纪律的行为予以查处。

七、公文审批

(三十九)各镇政府和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报送县政府审批的公文,其内容、体例、格式等应当符合《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国发[2000]23号)的有关规定。对明显不符合规定的公文,由县政府办公室退回报文单位。

(四十)县政府文件由县政府办公室统一制发和管理。县政府文件的内容,主要是政府职权范围内带有全局性的重大问题,比较重要的由县政府办公室发文。公文在送签前,先由分工联系的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审核,行政措施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应经县政府法制部门审核,分工联系法制工作的副主任把关。县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向县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的议案、任免人员的文件,向市政府提交的请示、报告,由县长签署。县政府一般工作性文件,由分管副县长签发;内容涉及重大问题的由县长或常务副县长签发。

以县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系县政府领导同志批示办理的,由办公室主任或副主任签发;属县政府办公室职权范围内的发文,由办公室主任签发。转发各部门的文件,经分管副县长同意后由办公室主任签发;涉及重大问题的,报县长或常务副县长同意后由办公室主任签发。

(四十一)各镇政府和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向县政府的请示、报告,由镇政府和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主要负责同志签发。除县政府领导同志直接交办的事项外,各镇政府和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的请示、报告,应当报送县政府办公室按规定程序登记办理,不直接报送县政府领导。

属县政府职能部门职权范围内处理的问题,由部门自行发文或几个部门联合发文。部门之间遇有分歧的问题,由主办部门主要负责人主动会同有关部门协商解决。凡未协商一致的,不得各自向下发文。经协商仍不能解决的,将协商经过、不同意见如实报告县政府,县政府作出决定后,部门必须坚决执行。县政府各部门在自己职权范围内,可以相互行文和向镇政府有关业务部门行文;除以函的形式商洽、询问和答复问题、审批事项外,各部门不得向镇政府行文。

(四十二)建立健全县政府制定行政措施、规范性文件计划制度,可发可不发的文件坚决不发;必须印发的文件,需从实际出发,内容切实可行。各镇政府和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及其内设机构、下属单位印发的文件、简报一般不要向县政府报送;确需报送的由县政府办公室统一处理。

(四十三)县政府和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不断改进文风,提高文件简报质量。文件简报简明扼要,增强可操作性、针对性和时效性。积极推进电子政务建设,逐步实现公文运转电子化。

领导同志审批公文,一般应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对于一般性公文,圈阅表示“已阅知”,对有具体请示事项的公文,圈阅表示“同意”请示的事项;县政府办公室审核文件,一般应在1-2个工作日内完成;县政府法制部门审核行政措施、规范性文件,一般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各镇政府和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需以县政府名义向上或对外行文争取资金、项目的,如无原则问题,应随到随办。

县政府各部门对于县政府领导批办或县政府办公室转办的公文及镇政府和县政府有关部门、直属单位向县政府报送的请示、报告,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能答复的应立即答复,一般应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属需报县政府审批的事项,应提出本部门初步意见,在5个工作日回复;属主办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办理的事项,主办部门要抓紧会商,在7个工作日内回复;属需调查论证的事项,应先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说明情况,并认真组织调查论证,上报结果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属特殊重大事项或急办事项,以县政府明确要求的时限为准。

八、作风纪律

(四十四)县政府领导同志要做学习的表率,密切关注国际国内经济、社会、科技等方面发展变化的新趋势,不断充实新知识,丰富新经验。县政府通过举办讲座等方式,组织学习经济、科技、法律和现代管理等方面的知识,县政府领导同志及各部门负责人参加。

(四十五)县政府领导同志要深入基层,调查研究,指导工作,解决实际问题。下基层要减少陪同和随行人员,简化接待,轻车简从,不搞迎送,不接受吃请,不收礼品。各部门负责人下基层应照此原则执行。

(四十六)为保证县政府领导同志集中精力研究处理政府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除县委、县政府统一组织安排的活动外,县政府领导同志一般不出席各镇、各部门、各单位召开的会议,及其所安排的接见、照像、颁奖、剪彩、奠基、首发首映式和校庆、厂庆、店庆等事务性活动。确有需要的,相关地方和部门应当事先拿出会议(活动)计划,经县政府办公室报分工对应的副主任、主任审核后,再报相关领导同志批准。地方和部门不得直接向领导同志发请柬或邀请函。

(四十七)县政府领导同志一般不为各部门的工作会议签发贺信、贺电,不题词、题名。因特殊情况需要请政府领导同志签发贺信、贺电或题词、题名的,应由有关地方和部门事先报告县政府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要从严掌握,提出意见报批。县政府领导同志签发的贺信、贺电和题词、题名,一般不公开发表。需要雕刻在建筑物上作为永久性标志的题词、题名,按中央有关规定办理。

(四十八)县政府领导同志内事活动的宣传报道要从严掌握。由县政府组织或经县政府批准的有重大影响的会议和活动,县政府领导下基层调查研究、检查指导工作,陪同上级领导考察,会见内宾,出县考察访问等,需要新闻报道的,按事前批准的方案进行。

(四十九)县长、副县长会见外宾,由县外事办公室报分管外事的副县长或县长审定;会见港澳人士参照以上规定办理。会见台湾来访的人员及华侨、外籍华人知名人士,分别由县台办、县侨办审核后报县政府审定。

(五十)县政府及各部门要做好信访工作,认真处理来信,接待来访,倾听人民群众的意见、建议和要求。县政府通过县长接待日、县长热线电话,县长电子信箱等形式,接受来信来访。县长、副县长应当亲自阅批重要来信,接待重要来访,研究和解决信访工作中反映的问题。各镇政府和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应建立健全相应的信访工作制度。

(五十一)县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遵守中央和省、市有关廉政建设的规定,严格要求亲属和身边的工作人员,不得利用特殊身份拉关系、谋私利。县政府及各部门要规范行政行为,增强服务观念,强化责任意识,树立规范服务、清正廉洁、从严治政的政风。

(五十二)副县长、办公室主任出差(出访)、休假,应由本人在事前书面或口头向县长报告;副主任出差(出访)、休假向分管副县长、办公室主任报告,经同意后,有关同志应把出差(出访)、休假的时间、地点及联系电话等有关事项分别告知分管的县长和县委、县政府总值班室。

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的正职出差(出访)、休假,需本人书面或口头事前向县长和分管副县长报告。经同意后,由各部门、单位的办公室将外出的时间、地点和联系电话报县委、县政府总值班室。

各镇政府和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的负责同志的办公、住宅及移动电话号码变更,应当及时告知县委、县政府总值班室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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