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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湖县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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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湖县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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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绍

建湖县民政局主要职责

(一)贯彻实施国家有关民政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研究草拟本县民政工作行政性措施和规范化文件,经批准后组织实施;制订全县民政事业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全县民政工作的改革和发展。

(二)草拟本县社会团体登记管理规定;负责全县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和年度检查工作;指导监督社团活动,查处社团组织的违法行为和未经登记而以社团名义开展活动的非法组织。

(三)草拟本县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规定;负责全县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和年度检查工作;查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违法行为和未经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

(四)拟定本县各类优抚对象优待、抚恤、补助标准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亡抚恤标准,并组织实施与监督;办理革命伤残军人、退伍军人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评残、调残工作;审批特、一等伤残军人护理费及患精神病退役军人的治疗康复工作;筹集发放城镇义务兵家属优待金;办理机关工作人员伤亡抚恤工作;负责核查、申报、褒扬革命烈士工作;组织开展对优抚对象扶贫帮困工作;指导优抚事业单位和烈士纪念建筑物的管理工作。

(五)研究提出全县“双拥”工作规划和计划;组织开展创建全国、全省双拥模范县工作;指导各镇开展争创全国、省、市双拥模范镇工作;沟通军政联系,协调处理军地关系中的问题;组织重大节日拥军优属活动。

(六)负责退役士兵、转业士官、复员干部和军队离退休干部、无军籍退休职工的接收安置,指导军队离退休干部休养所管理工作;指导军地两用人才开发培训及使用工作。

(七)组织协调救灾工作;核实灾情,研究提出救灾方案;管理和分配救灾款物,承担国内外对县级政府捐赠款物的接收、分配工作,检查监督救灾款物的使用;指导协调灾区重建和灾区生产自救工作。

(八)建立和实施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负责审批低保对象,对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督查,协调并实施保障对象优惠政策;负责城乡社会救济款物的分配与管理;指导农村敬老院建设和农村五保户的供养工作;组织、指导扶贫济困等社会救助活动。

内设机构

县民政局内设6个职能科(室),均为股级。

(一)办公室

协助局领导处理机关日常工作;承办局重要会议的组织服务工作;组织拟定全县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和综合性文件;组织协调民政政策理论研究工作;组织草拟民政工作有关政策规定;负责有关行政复议工作;负责局新闻宣传、期刊管理和政务信息工作;负责局机关督查督办工作;负责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办理工作;负责局机关公文运转、公文印制、机要保密、印章和档案管理、办公自动化、后勤保障和安全保卫工作。

承办局党总支、局机关党支部的日常工作,指导直属单位党组织建设和开展思想政治工作;负责局机关公务员和直属单位局管干部的考核、任免、调配、奖惩工作;负责劳动工资、职称评聘等方面的工作;拟定全县民政系统干部教育培训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承办民政系统先进单位和个人的表彰工作;负责局机关离退休干部的服务管理工作;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计划生育工作;指导民政系统群团工作。

(二)救灾救济科(挂“县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牌子)

贯彻救灾和社会救济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规,研究提出救灾救济工作方案,组织协调救灾工作;指导灾后重建和灾区生产自救;管理、分配救灾款物并监督检查使用情况;承担国内外捐赠款物的接收、分配工作;实施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对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督查;负责城乡社会困难户和其他特殊对象的救济工作;组织和指导扶贫济困等社会互助活动;指导农村敬老院建设和五保户供养工作。

贯彻国家、省、市有关老龄工作的法规、规章和规定;研究提出本县老龄工作的政策性措施和规划;负责与县老龄工作委员会各成员单位的联系、协调工作;指导老龄工作人员的培训工作;承办县老龄工作委员会决定的事项。

(三)优抚安置科(挂“县退伍军人和军队离退休干部安置办公室”、“县‘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牌子)

组织、指导拥军优属工作;研究提出本县各类优抚对象优待、抚恤、补助标准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亡抚恤标准;负责革命伤残军人、退伍军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评残、调残工作;审批特、一等伤残军人护理费及患精神病退役军人的治疗康复工作;筹集发放城镇义务兵家属优待金;办理机关工作人员伤亡抚恤工作;承担追认革命烈士的审核报批和革命烈士褒扬工作;指导优抚事业单位和烈士纪念建筑的管理工作;负责处理群众来信来访和重要信访案件,指导、督查全县民政系统信访工作;研究提出全县双拥工作规划和计划,组织开展创建全国、省双拥模范城工作;沟通军政联系,协调处理军地关系中的问题;组织重大节日拥军优属活动。

负责军队(含武警部队)退伍义务兵、转业士官和复员干部的接收安置工作;负责移交地方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接收安置和管理服务工作;指导军地两用人才培训工作;指导军队离退休干部休养所的服务管理工作。

(四)社会事务科(挂“地名区划办公室”牌子)

研究提出加强和改进基层政权建设的意见和建议,草拟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社区建设的政策规定,并指导实施;指导村(居)民委员会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工作,推动村(居)民自治和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指导社区服务管理工作,推动社区建设;指导村干部、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干部和社区组织于部的培训工作。

萆拟我县婚姻管理工作政策和管理办法;宣传婚姻法倡导文明婚俗;负责婚介机构的审查和报批;负责涉外、涉港澳台婚姻登记证件的审核报批工作;指导各镇婚姻登记管理工作;贯彻执行收养工作的法律法规,负责涉外收养审查登记的有关工作,做好收养登记工作;根据有关政策拟定收容遣送工作的办法措施,指导流浪乞讨人员的收容遣送工作;协调县际收容遣送工作;研究草拟殡葬工作政策和管理办法,宣传殡葬工作法规政策,推进殡葬工作改革,指导殡葬事业单位管理工作。

草拟本县行政区划、地名管理的办法、规定,并监督实施;提出行政区划总体方案和体制改革建议;负责全县行政区域的设立、撤销、调整、更名和界线变更及政府驻地迁移的审核申报工作;承办本县各镇行政区划名称、县内重要自然地理实体的地名命名、更名的审核申报工作;指导审核全县地名的命名、更名,监督检查标准地名的使用;规范地名标志的设置和管理,推行地名标牌国家标准;管理地名档案和地名信息系统。

(五)民间组织管理和社会福利科

贯彻落实国家有关社团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的方针、政策、规章,拟定本县社团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的规定,并监督实施;负责全县性社团、跨镇社团的登记管理工作;研究提出本县社团财务管理办法;监督社团活动,查处社团组织的违法行为和未经登记而以社团名义开展活动的非法组织;负责县直单位所属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研究提出有关财务管理办法;查处本县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违法行为和未经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

研究草拟本县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及有关政策规定,并指导实施;提出政府对福利单位的资助办法;对全县福利企业进行年检认证,协调落实国家对福利企业的扶持保护政策;指导全县社会福利事业单位的管理工作;协调指导老年人、残疾人、孤儿等特殊困难群体的社会福利救济、权益保障工作。

(六)财务审计科

研究拟定民政财务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负责民政事业经费、机关行政经费和由局管理的预算外资金的管理工作;办理有关捐赠款收支业务;管理局机关及直属单位国有资产和基建工作;指导局直属企事业单位的财务管理和内部审计工作。

另按有关规定设置纪检(监察)机构,为派驻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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