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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关于公安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部署、指导、检查、监督全县公安工作。
(二)掌握影响稳定、危害国内安全和社会治安的情况,分析形势,制定对策。
(三)组织、指导侦查工作,协调处置重大案件、治安事故和骚乱。
(四)指导、监督全县公安机关依法查处危害社会治安秩序行为,依法管理户口、居民身份证、枪支弹药、危险物品和特种行业等工作。
(五)依法管理、组织指导出境、入境和外国人在我县居留、旅行的有关管理工作。
(六)指导、监督全县消防工作。
(七)指导、监督全县公安机关维护道路交通安全、交通秩序以及机动车辆、驾驶员管理工作。
(八)指导、监督全县公安机关对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重点建设工程的治安保卫工作以及群众性治安保卫组织的治安防范工作。
(九)指导、监督全县公安机关对信息网络的安全监察工作。
(十)指导、监督全县公安机关依法承担的执行刑罚和监督、考察工作;指导、监督县看守所、县拘留所等所的管理工作。
(十一)组织实施对党和国家领导人以及重要来宾来我县的安全警卫工作。
(十二)组织实施全县公安科技技术工作;规划、实施公安信息技术等建设。
(十三)制定全县公安机关装备、被装配备和经费等警务保障标准、制度。
(十四)统--领导全县消防部队建设,对武警部队执行公安任务及相关业务建设实施领导和指挥。
(十五)制定全县公安机关人员培训、公安教育及公安宣传的方针和措施,检查监督落实情况;按规定权限管理干部。
(十六)制定全县公安机关监督管理工作规章制度,分析队伍状况,组织、指导全县公安机关督察工作;按规定权限实施对干部的监督;查处或督办全县公安队伍违纪案件。
(十七)承办县政府以及市公安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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