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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办理条件:考取大中专院校的新生(包括研究生,下同),入学时可以凭新生录取通知书,自愿选择将户口迁往大中专院校学生集体户》跨年度的,迁出地公安机关不再办理新生户口迁出手续。
被军事院校录取的新生,属于现役军人的,凭新生录取通知书注销户口;不属于现役军人的按前规定办理。
2、办理手续:新生录取通知书;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3、办理程序及时限:在派出所户籍窗口当场办理。
1、办理条件:符合招生和落户条件的大中专院校的新生,户口已迁出的,可在大中专院校集体户落户。入学时已将户口迁入大中专院校学生集体户的,在学期间不办理户口迁出手续,国家或本省另有规定的除外。
2、办理手续:有招生主管部门录取专用章的录取新生名册;新生录取通知书;户口迁移证。
3、办理程序及时限:在派出所户籍窗口当场办理。
1、办理条件:中专院校新生入学时已将户口从原户口登记地迁出,但未在户口迁移证有效日期内申报迁入大中专院校学生集体户的,应当持户口迁移证向原迁出地公安派出所申请恢复户口。
2、办理手续:本人书面申请报告;户口迁移证;居民身份证和其父母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3、办理程序:原迁出地公安派出所受理后,经调查核实报县(市、区)局审批。
4、办理时限:自派出所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结。
1、办理条件及手续: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在学期间被批准转学迁移户口,要求将户口迁往省内其他地区的,凭省级高教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办理户口迁移手续;要求将户口迁往省外的,凭转出地和转入地省级高教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2、办理程序及时限:在派出所户籍窗口当场办理。
1、办理条件及手续: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在学期间因故退学、开除学籍或者肄业的,凭学校批准文件或者相关证明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2、办理程序及时限:在派出所户籍窗口当场办理。
1、办理条件及手续:普通中等学校学生在学期间因故转学、退学、开除学籍或者肄业的,凭市级中专主管部门或者学校的批准文件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2、办理程序及时限:在派出所户籍窗口当场办理。
1、办理条件及手续:入学时未将户口迁往学校所在地的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将户口迁往现工作所在地,可以凭毕业证书、毕业生就业报到证,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户口迁移证。
2、办理程序及时限:在派出所户籍窗口当场办理。
1、办理条件: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依法被我市单位录(聘)用,可以向工作地公安机关申报户口迁入登记。除在合法固定住所及随直系亲属落户外,单位有集体户的,应在本单位集体户落户;单位无集体户口的,在政府人事部门设立的人才服务中心集体户落户。
2、办理手续:毕业证书;毕业生就业报到证(与现工作单位一致)、就业介绍信或双选协议书;户口迁移证。
3、办理程序及时限:在派出所户籍窗口当场办理。
1、办理条件: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入学时已将户口迁至学生集体户,未被用人单位录(聘)用,应回入学前户口所在地或者现家庭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迁入登记。
2、办理手续:毕业证书;户口迁移证。
3、办理程序及时限:在派出所户籍窗口当场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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