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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书面申请报告;
2、弃婴(儿)基本情况证明;
3、公安机关出具的弃婴(儿)捡拾证明;
4、社会福利机构发布的公告期60天的寻亲公告;
5、公告期疑似弃婴(儿)代养协议;
6、儿童福利机构收养资格证明;
7、公安机关出具的弃婴(儿)DNA比对信息。
1、书面申请报告;
2、人居民户口簿;
3、被收养人居民户口簿(常住人口登记表);
4、民政部门出具的收养登记证。
以上所需证件,原件不能留存公安机关的需同时提供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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