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盐城市医疗保障局关于调整统一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待遇的通知》(盐医保〔2019〕107号)文件规定:参保人员可自愿选择在本地或市内其他县(市、区)县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参保人员在全市范围内各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可直接划卡结算。参保人员需要到市区三级甲等综合医院、三级专科医院就医的,经市内定点医院首诊后办理一次性转诊手续,医疗费用报销按规定执行,未办理转诊手续的,医疗费用报销比例按规定降低10个百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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