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新市民在盐城市行政区域范围内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符合《盐城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细则》规定的,可向公积金中心提出贷款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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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新市民申请公积金贷款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①拥有公积金账户的借款人已开户满半年且按时、足额、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
②具有合法有效的房屋买卖合同、协议或经有关部门批准建修住房的证明文件。
③首付款比例不低于房屋总价的20%。
④借款人具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和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无影响贷款偿还能力的其他债务;信用良好。
⑤借款人(含家庭)未使用过住房公积金贷款。
⑥有公积金中心认可的担保方式。
注意事项:借款人仅为新市民的,应提供第三人担保。“第三人”应当是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职工,当借款人不履行债务时,按约定履行职责。
新市民自公积金贷款发放后,出现连续3个月或累计6个月未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视为贷款违约。自上述行为发生之日起,在每期贷款还款日,新市民仍存在欠缴行为的,按当期应还贷款本息总额(不含罚息)的20%计收违约金。新市民拒不履行缴存义务或拒绝缴纳违约金,视为严重违约,管理中心可依法提前收回公积金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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