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滨海县低保边缘家庭认定条件

作者:故人西辞 2021-09-01 老盐城

为规范低保边缘家庭认定工作,确保低保边缘家庭识别和退出的精准,结合滨海县实际情况,认定条件规定如下。

图片由网友“故人西辞”提供

一、低保边缘家庭应同时符合下列规定:

(一)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月收入不高于滨海县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5倍;

(二)家庭财产状况符合相关规定;

(三)未纳入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供养范围。

二、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包括:

(一)申请人;

(二)申请人配偶;

(三)申请人未成年子女和在校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成年子女;

(四)同一户籍下,其他与申请人共同生活且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关系的人员(含长期或者阶段性在外务工人员);

(五)镇人民政府(区、街道办事处)根据有关规定和实际情况认定的其他人员。同一户籍、事实已经不共同生活的,可视为分户家庭,以其实际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为单位提出申请;非同一户籍存在法定赡(扶、抚)养关系并且长期共同生活的分户籍家庭,可以视为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共同申请。通过分户、离婚等方式形成无赡抚养人的仍视为共同生活家庭成员。

下列人员不计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

(一)在军队服役的义务兵;

(二)连续三年以上(含三年)脱离家庭独立生活的宗教教职人员;

(三)在监狱内服刑、在戒毒所强制隔离戒毒人员;

(四)经人民法院宣告失踪的人员;

(五)未经人民法院宣告失踪,但能够提供登报寻人启事、公安部门出具的立案通知书等材料,证明连续两年以上(含两年)下落不明、与家庭失去联系的人员;

(六)县人民政府根据有关规定和实际情况认定的其他人员。

三、家庭财产是指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不动产和动产:

不动产主要包括家庭成员持有房屋、林木等土地定着物。动产主要包括家庭成员名下的现金、银行存款、证券、基金、商业保险、债权、车船,以及开办或投资企业、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市场主体。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低保边缘家庭:

(一)不得认定低保边缘家庭财产超出规定的情形:1.车辆:拥有生活用汽车;2.房产:非因拆迁原因,有两套以上(含)住房,且人均住房建筑面积超过我县人均住房保障标准面积二倍;或因拆迁原因,拥有三套以上(含)住房,且人均住房建筑面积超过我县人均住房保障标准面积四倍;申请之前一年内或认定有效期内,兴建或者购买非居住用房;3.金融资产:人均金融资产超过我县同期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3倍;4.在各类市场主体中认缴出资额累计20万元以上(含);5.家庭财产不符合我县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拒绝配合有关部门对申请人家庭及其相关人员经济状况进行调查,致使无法核实其经济状况的家庭;

(三)拒绝提供经济状况核对授权书或提供虚假、不完整的经济状况核对授权书,致使无法对其家庭经济状况依法进行全面信息核对的家庭;

(四)通过离婚、赠予、转让、分户等方式故意放弃自己应得财产或份额,或者故意放弃法定应得赡(抚、扶)养费和其他合法资产及收入的家庭;

(五)高消费行为的家庭;

(六)在法定劳动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且无正当理由拒绝就业或不从事生产劳动人员的家庭;滨海县规定不得认定为低保边缘家庭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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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介绍Introduction

滨海县,属江苏省盐城市所辖县之一。位于北纬33°43’~34°23’,东经119°37’~120°20’之间,江苏省东北缘、北依废黄河、西枕204国道,江苏沿海高速贯穿南北,淮河入海水道,苏北灌溉总渠横穿东西境。北距欧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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