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加生育保险的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或者职工未就业配偶享受生育的医疗费用待遇,应当到所属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者其指定的地点办理以下手续,准备以下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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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选择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
(二)提交本人《身份证》《社会保障卡》《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以及医疗机构出具的生育或者计划生育手术医学证明;
(三)失业女职工提交《就业失业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
(四)职工未就业配偶提交《就业失业登记证》或者职工所在单位及其配偶所在村(居)委会出具的未就业证明,以及职工配偶户籍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出具的参保(合)情况证明;
(五)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或者工作机构应当为参加生育保险的职工出具计划生育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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