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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书面申请报告;
2、弃婴(儿)基本情况证明;
3、公安机关出具的弃婴(儿)捡拾证明;
4、社会福利机构发布的公告期60天的寻亲公告;
5、公告期疑似弃婴(儿)代养协议;
6、儿童福利机构收养资格证明;
7、公安机关出具的弃婴(儿)DNA比对信息。
由社会福利机构或收养人向所在地派出所申请,派出所受理后,经调查核实报县级公安机关审批。
自派出所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结,派出所应当在接到县级公安机关审批决定之日起的3个工作日内,将审批结果告知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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