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0日起,盐城市区新能源汽车充电停车泊位,不能随便停车,违者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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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进一步规范市区新能源电动汽车充电停车泊位管理秩序,切实维护新能源车辆停车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的相关规定,自即日起对市区新能源汽车充电停车泊位加强管理和整治,通告如下:
一、大市区盐淮高速、盐靖高速、沈海高速合围圈,以及环保产业园区和高新技术产业区范围内所有道路上新能源电动汽车充电停车泊位,禁止任何非充电机动车(包括燃油机动车、非充电状态的新能源机动车)停放;充电结束车辆不得占用充电车位资源。
二、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设置的新能源汽车充电停车泊位管理参照本通告第一条规定执行。
三、对违反上述通告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区)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处理。对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或妨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四、本通告自2020年7月20日施行,此前发布的与本通告内容不符的相关管理通告,自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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