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性岗位用人单位应合理确定工资水平,岗位工资不得低于我市月最低工资标准,且应按月足额向公益性岗位安置人员支付,具体标准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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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财政局、市人社局根据《江苏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苏财社〔2019〕161号)有关规定,对提供公益性岗位的用人单位,根据实际安置就业困难人员给予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
(一)岗位补贴
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从就业补助资金中给予用人单位岗位补贴。补贴标准按东台市最低工资标准执行。补贴期限累计最长不超过3年,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补贴期限可延长至退休。延长期限以初次核定的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时的年龄为准。
(二)社会保险补贴
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按其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全额补贴(不包括个人应缴纳的部分),补贴期限按照公益性岗位补贴期限执行。
咨询电话:0515-6883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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