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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市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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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绍

盐城市民政局,是盐城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贯彻实施国家有关民政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研究草拟本市民政工作行政性措施和规范化文件;制订全市民政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官网入口

机构职能

(一)拟订全市民政事业发展政策和规划,起草有关规范性文件草案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指导全市民政工作的改革和发展。

(二)拟订全市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社会组织登记和监督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依法对社会组织进行登记管理和监督检查。承担社会组织党建工作。

(三)拟订全市社会救助政策,统筹社会救助体系建设,负责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托底救助、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组织实施申请救助家庭经济状况认定工作。

(四)拟订全市城乡基层群众自治和社区治理办法,指导城乡社区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建设,提出加强和改进城乡基层政权建设的建议,推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

(五)拟订全市行政区划、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和地名管理政策,承担报省政府、市政府审批的行政区划设立、命名、变更和政府驻地迁移审核工作,组织指导乡镇级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和管理工作,负责地名管理工作,负责市区地名的命名、更名的审核工作,负责跨县界自然地理实体命名、更名的审核工作,组织开展地名公共服务。

(六)拟订全市婚姻管理政策并组织实施,推进婚俗改革。

(七)拟订全市殡葬管理政策、服务规范并组织实施,推进殡葬改革。

(八)拟订全市残疾人权益保护政策,统筹推进残疾人福利制度建设和康复辅具器具产业发展。

(九)统筹推进、督促指导、监督管理全市养老服务工作,拟订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政策并组织实施,承担老年人福利和特殊困难老年人救助工作,推动居家养老和社区养老服务发展。

(十)拟订全市儿童福利、孤弃儿童保障、儿童收养、儿童救助保护政策,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体系和困境儿童保障制度。指导全市儿童福利机构建设和管理。

(十一)拟订全市促进慈善事业发展政策,负责慈善信托的备案、管理,组织指导社会捐助工作。

(十二)拟订全市社会工作、志愿服务发展政策和职业规范,会同有关部门推进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和志愿者队伍建设,承担志愿服务行政管理工作。

(十三)拟订全市福利彩票发行工作规定和实施办法,负责全市福利彩票管理工作,管理市级福利彩票公益金。

(十四)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五)职能转变。强化基本民生保障职能,为困难群众、孤老孤残孤儿等特殊群体提供基本社会服务,促进资源向薄弱地区、领域、环节倾斜。积极培育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等多元参与主体,推动搭建基层社会治理和社区公共服务平台。

(十六)与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的有关职责分工。市民政局负责统筹推进、督促指导、监督管理全市养老服务工作,拟订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政策并组织实施,承担老年人福利和特殊困难老年人救助工作。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拟订应对人口老龄化、医养结合的政策措施,综合协调、督促指导、组织推进老龄事业发展,承担老年疾病防治、老年人医疗照护、老年人心理健康与关怀服务等老年健康工作。

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政策法规处、行政许可处)。负责机关日常运转,承担信息、安全、保密、信访、政务公开、督查督办、新闻宣传等工作;指导民政福利机构的安全工作;承担民政信用体系建设和信息化建设工作。负责起草相关规范性文件草案;承担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工作;承办相关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指导全市民政系统法治建设;承担民政政策理论研究和相关文稿起草工作;承担民政行业标准化建设工作。承担全市性社会组织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市属慈善组织公开募捐资格认定,建设经营性骨灰堂(塔)和殡仪服务站的审批,华侨以及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在内地收养登记等工作。

(二)社会组织管理局(社会组织执法监督局、盐城市社会组织综合党委)。拟订全市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社会组织管理政策制度;按照管理权限对社会组织进行日常监管和执法监督;扶持社会组织发展,引导社会组织发挥作用;承担市社会组织党建工作;指导县(市、区)登记管理机关开展社会组织的监督管理和执法监督工作。社会组织管理局对外可称盐城市社会组织管理局(盐城市社会组织执法监督局)。

(三)社会救助处。拟订全市相关社会救助规定;组织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和托底救助工作;组织实施申请救助家庭经济状况认定工作;承办全市社会救助资金监管工作;承办市财政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分配和监管工作;承办全市社会救助信息管理工作;参与拟订医疗、住房、教育、就业、司法等救助相关办法。

(四)基层政权建设和社区治理处。拟订全市城乡基层群众自治建设和社区治理政策;指导城乡社区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建设;指导城乡基层政权和群众性自治组织建设工作,提出加强和改进基层政权建设的建议;推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

(五)区划地名处。拟订全市行政区划、行政区域界线、地名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承担报省政府、市政府审批的行政区划设立、命名、变更和政府驻地迁移审核工作,组织指导乡镇级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和管理;审核市区地名的命名、更名,审核跨县界自然地理实体命名、更名,组织开展地名公共服务。

(六)社会事务处。推进婚俗和殡葬改革;拟订婚姻、殡葬、残疾人权益保护、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政策;参与拟订残疾人集中就业扶持政策,指导婚姻登记机关和残疾人社会福利、殡葬服务、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机构相关工作;协调县(市、区)之间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指导开展家庭暴力受害人临时庇护救助工作。

(七)养老服务处。拟订全市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政策,并组织实施;承担全市老年人福利工作,拟订老年人福利补贴制度;协调推进农村留守老年人关爱服务工作;指导养老服务、老年人福利、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机构管理工作;推动居家养老和社区养老服务发展。

(八)儿童福利处(慈善事业促进和社会工作处)。拟订全市儿童福利、孤弃儿童保障、儿童收养、儿童救助保护政策,建立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体系和困境儿童保障制度;指导全市儿童福利、收养登记、救助保护机构管理工作;拟订全市慈善事业发展规划和政策;组织开展全市慈善宣传教育和评选表彰;负责慈善信托的备案、管理;组织指导社会捐助工作;拟订全市福利彩票管理制度,管理监督福利彩票代销行为;拟订全市社会工作、志愿服务发展政策和职业规范,会同有关部门推进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和志愿者队伍建设,承担志愿服务行政管理工作。

(九)规划财务处(审计处)。拟订全市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和民政基础设施建设政策;指导监督中央和省拨付以及市级民政事业资金管理;负责机关财务工作;负责机关及直属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负责机关及直属单位内部审计工作;指导监督全市民政公共服务设施项目管理;负责全市民政统计管理工作;承担福利彩票公益金的使用和管理。

(十)人事教育处。承担机关和直属单位的机构编制和人事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民政系统教育培训工作;组织指导全市民政行业人才队伍建设;承担民政科技管理工作;负责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的离退休干部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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