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盐城申请改名字的办理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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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下列人员申请变更姓名的,公安机关不予受理:
①正在服刑、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或者行政处罚尚未执行完结的;
②正在接受刑事案件或者治安案件调查的;
③民事案件尚未审结或者尚未执行完结的;
④刑事案件尚未审结的;
⑤被限制出国(境)期限未满的;
⑥父母离婚的未成年人,父母对未成年人姓名变更未达成协议的。
2、对父母一方亡故、另一方再婚的未成年人姓名变更,按以下情形办理:
①以本人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十六周岁以上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自主决定本人姓名的变更;其父亲和继母,或者母亲和继父申请变更其姓名的,必须征得本人同意;
②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父亲和继母,或者母亲和继父经协商同意,申请变更该未成年人姓名的,应当征得其本人同意;
③未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变更姓名的,由其父亲和继母,或者母亲和继父协商一致后决定。
3、申请变更姓氏。申请变更姓氏的人员,原则上应当随父姓或者母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选取所变更的姓氏:
①选取其他直系长辈血亲的姓氏;
②因由法定抚养人以外的人抚养而选取抚养人姓氏;
③有不违反公序良俗的其他正当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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