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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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市经济开发区、沿海经济区、高新区、西溪景区管委会,黄海森林公园管理中心,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根据《最低工资规定》(原劳动保障部令第21号)和盐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盐人社发〔2021〕54号)精神,现将盐城市最低工资标准调整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按省公布的二类地区标准调整,即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由原1830元/月调整为2070元/月,非全日制用工最低工资标准由原16.5元/小时调整为20元/小时。
企业支付给顶岗实习学生的实习报酬和勤工助学学生的劳动报酬按照小时计酬,且不得低于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二、下列项目不作为最低工资的组成部分,用人单位应按规定另行支付:
(一)加班加点的工资;
(二)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
(三)劳动者按下限缴存的住房公积金;
(四)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三、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从2021年8月1日起执行。
东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8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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